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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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 - REGULATION 28
公共小巴停車處
第IV部
車站及停車處
(1) 署長可指定某段道路範圍, 供公共小巴停車以便乘客上落。
(2) 公共小巴停車處可就多過一項公共小巴服務, 根據第(1)款被指定為停車處, 即使該停車處根據《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230章)亦被指定 為巴士站。
(3) 署長得安排每一公共小巴停車處─
(a) 在 並非同時屬根據《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230章)指定的 巴士站時, 以附表4第1號圖形所示類型的 道路標記, 在
道路上予以劃定; 及
(b) 以交通標誌顯示─
(i) 如停車處是僅就專綫服務的 公共小巴而指定者, 則以附表4第2號圖形所示類型的 標誌顯示; 或
(ii) 如停車處是就非專綫服務的 公共小巴而指定者, 則以附表4第3號圖形所示類型的 標誌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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