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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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 - REGULATION 27

在要求下出示許可證或紀錄

(1) 警務人員或 署長可要求─

   (a)  任何掌管一輛他有理由懷疑正用作或 曾被用作經營出租汽車服務的 車輛的 人, 出示出租汽車許可證供其查閱; 或

   (b)  經營出租汽車服務的 人, 在 出租汽車許可證內指明的 地址或 多個地址出示附表3第1(b)段條件中提述的
        紀錄供其查閱。

(2) 經營出租汽車服務的 人, 沒有合理辯解而─

   (a)  在 根據第(1)(a)款被要求出示其出租汽車許可證時, 並不立即出示該許可證; 或

   (b)  在 根據第(1)(b)款被要求出示該款所指的 紀錄時, 並不立即出示該紀錄,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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