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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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 - REGULATION 15
發出出租汽車許可證的限制及有關發出的考慮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酒店出租汽車服務的 出租汽車許可證─
(a) 如酒店的 東主是該私家車的 登記車主, 只可發給酒店; 或
(b) 如屬其他情況, 只可發給私家車的 登記車主, 但該登記車主須出示有關酒店的 東主或
經理就其專門為該酒店提供酒店出租汽車服務的 書面認可, 且 獲得署長信納者, 在
決定是否發出該出租汽車許可證時, 署長除其他事項外, 可顧及與出租汽車許可證申請有關的 酒店的 睡房數目、
酒店提供的 一般服務水準及酒店的 位置是否使該酒店對酒 店出租汽車服務有合理的 需要。
(2) 旅遊出租汽車服務的 出租汽車許可證─
(a) 如旅遊代理人是該私家車的 登記車主, 只可發給旅遊代理人; 或
(b) 如屬其他情況, 只可發給私家車的 登記車主,
但該登記車主須出示旅遊代理人就該車主專門為該旅遊代理人提供旅遊出租汽車服務的 書面認可, 且
獲得署長信納者, 在 決定是否發出該出租汽車許可證時, 署長除其他事項外, 可顧及─
(i) 現有向到港人士所提供遊覽香港的 設施及其性質; 及
(ii) 申請人是否有資源及經驗足以向來到香港的 人士提供適當水準的 旅遊出租汽車服務。
(3) (a) 機場出租汽車服務的 出租汽車許可證只可發給有關私家車登記車主,
但該車主須出示機場管理局對提供機場出租汽車服務 的 書面認可, 且獲署長信納者; 在
決定是否發出該出租汽車許可證時, 署長除其他事項外, 可顧及有關下述事宜的 現有提供的 設施及其性質─
(i) 為乘搭飛機抵達香港的 人安排其到達在 香港境內的 目的 地; 及
(ii) 為擬乘搭飛機離開香港的 人安排其到達香港國際機場。
(b) 未經機場管理局書面進一步認可, 不得對同一私家車加發機場出租汽車服務的 出租汽車許可證以外的
其他類型出租汽車許可證。 (2002年 第23號第92條)
(4) 學校出租汽車服務的 出租汽車許可證只可發給有關私家車的 登記車主, 在 決定是否發出該出租汽車許可證時,
署長除其他事項外, 可顧及─
(a) 該申請人的 私家車是否領有批准運載7名乘客的 牌照; 及
(b) 申請人能否就其申請內指明的 學校或 多間學校需要擬提供的 學校出租汽車服務, 出示每間有關學校校長的
書面認可, 作為提供令人信納的 證據。
(5) 私家出租汽車服務的 出租汽車許可證只可發給有關私家車的 登記車主, 在 決定是否發出該出租汽車許可證時,
署長除其他事項外, 可顧及─
(a) 申請人計擬經營私家出租汽車服務的 區域所設有公共交通服務的 程度;
(b) 申請人能否合理地證明在 他計擬經營私家出租汽車服務的 區域內對私家出租汽車服務是有需要的 ; 及
(c) 申請人是否在 他計擬經營私家出租汽車服務的 區域內, 有署長認為適當的 地方停泊可供出租的 私家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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