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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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泊車)規例 - SCHEDULE 5
泊車儲值卡發出的條件
[第12條]
1. 署長或任何經授權代其發出泊車儲值卡的人,對於在發出泊車儲值卡時,任何未有向發卡的人指出的錯誤或遺漏,均無須負責。據此,任何人如購買泊車儲值卡,在離開發卡地方之前,應檢視該泊車儲值卡及找贖(如有的話)。
2. 凡經自動銷售機發出的泊車儲值卡,放入機內超逾該卡收費之數均不獲退回。
3. 泊車儲值卡的發出,並不保證在任何根據本規例指定的停車場內,備有可供有關汽車使用的泊車位。
(1991年第252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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