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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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泊車)規例 - SCHEDULE 3

使用停車場收費

[202122]
1-5. (1989年第304號法律公告廢除)

5A. (1988年第220號法律公告廢除)

6. (1) 凡車輛在指明時段內留在停車場,直至隨後的指明時段開始之後才從停車場移走,若停留時段的任何小時或其中部分,有部分是在較早的指明時段內,而有部分是在較遲的指明時段內,倘收費表對該兩段指明時段所列收費不同的話,須以較高收費為準。
(2) 在第(1)節內,“指明時段”(specified period) 指適用於該停車場的收費表內所指明的停車場使用時段。 (1988年第220號法律公告)

7. 發出任何停車場月票複本,收費$10

8. 使用停車場每次最低收費為1小時所適用的收費。

9. (1)如停車票遺失、毀滅或意外毀損,或由於任何理由以致不能交出,擬將汽
車從停車場移走的人須付補票費用,該費用按該車輛留在停車場內的時段所適用的時率收費計算。
(2) 為施行第(1)節所提述計算收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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