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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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泊車)規例 - REGULATION 27D
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持有人的責任
(1) 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持有人須將許可證展示, 如屬電單車或 機動三輪車, 須展示在 車前顯眼的 地方, 如屬私家車,
須展示在 車頭擋風玻璃的 左邊, 以便可從車輛前面清楚看見該許可證。 (1993年第34號第10條)
(2) 在 署長、 警務人員或 交通督導員提出要求下, 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須交出查閱。
(3) 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是政府財產, 持有人在 接獲署長通知取消許可證或 拒絕續期後3天內, 須將該許可證交回署長。
(4) 如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持有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守第(3)款,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2000。
(1993年第29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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