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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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泊車)規例 - REGULATION 27BA

署長要求出示執照等的權力

(1) 儘管本規例中有任何規定, 署長在 處理根據第27A或 27B條就某私家車、 電單車或 電動三輪車(“有關車輛”)提出的
申請時, 可要求申請人 出示以下文件的 正本或 副本以供查閱—

   (a)  有關車輛的 登記文件; 及

   (b)  申請人的 正式駕駛執照或 學習駕駛執照。

(2) 署長可在 第(1)款所述的 文件及執照被出示之前, 暫停處理該項申請。

(2007年第50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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