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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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泊車)規例 - REGULATION 27B
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的續期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人如意欲將就某私家車、 電單車或 機動三輪車(“有關車輛”)發給他的 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續期,
須向署長遞交—
(a) 採用署長指明的 表格並經該人簽署的 申請; 及
(b) 以下文件的 正本或 副本—
(i) 該人的 身分證明文件; 及
(ii) 為施行本條所需並於申請表格內指明的 關乎該人或 有關車輛的 其他文件。 (2007年第50號法律公告)
(2) 凡署長不信納第(1)款所提述任何文件的 副本, 他可要求申請人交出正本。
(3) 凡署長接獲根據第(1)款就有關車輛提出的 申請—
(a) 如就申請人及有關車輛而言, 第27A(3)(a)(i)、 (ii)及(iii)條列出的 所有條件均獲符合, 署長可將有關的
傷殘人士泊車許 可證續期; 及
(b) 署長可就該許可證施加他認為適當的 條件。 (2007年第50號法律公告)
(1993年第29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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