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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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泊車)規例 - REGULATION 27
在道路上修理車輛
第V部
雜項
(1) 任何人不得進行或 致使或 允許他人在 道路上進行車輛維修、 修理或 其他工作, 或 為進行任何該等維修、 修理或
其他工作而將車輛留在 或 致使或 允許 任何車輛留在 道路上︰ 但在 任何就違反本條而提出的 法律程序中,
如能證明該等維修、 修理或 其他工作是為了避免該車輛的 移走受不必要的 延誤而必需進行的 , 即成好的 免責辯護。
(2) 在 任何就違反第(1)款而提出的 法律程序中, 車輛的 車主及任何被指稱曾進行維修、 修理或 其他工作的 人的 僱主,
即被推定為曾致使或 允許該等 工作的 進行, 除非他能證明該項維修、 修理或 其他工作是未經他授權、 同意或
知悉而進行的 , 並且上述違反規例事項並非由於他欠缺適度的 謹慎及關注所引起的 。
(3) 任何人違反第(1)款,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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