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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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泊車)規例 - REGULATION 24
停車場內車輛的清潔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根據第17(4)條訂立的 規則另有規定外, 停車場的 管理根據第17條置於其下的 人可施加其認為適合的 條件,
採用署長認可的 格式, 向申請 人發出清潔車輛許可證, 授權持有人在 停車場內清潔車輛。
(2) 發出清潔車輛許可證的 收費為$45。 (1990年第298號法律公告; 1994年第265號法律公告; 1995年第199號法律公 告;
1996年第523號法律公告; 1998年第27號法律公告; 1998年第140號法律公告)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 清潔車輛許可證的 有效期為1年, 由發出之日起計。
(4) 清潔車輛許可證可因持有人違反許可證的 條件, 或 因持有人被裁定犯了第25(2)條所訂罪行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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