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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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泊車)規例 - REGULATION 21
停車票
(1) 在 進入停車場時, 車輛司機除非已出示或 該車輛正展示有效的 月票, 否則他可獲發給署長指明的 停車票。
(2) 每部使用停車場的 車輛, 其司機須為使用停車場繳付附表3內指明的 適當費用, 並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須在
車輛從停車場移走前交回就此項 使用而獲發的 停車票, 除非他出示或 展示有效的 月票則不在 此限。
(3) 凡任何就使用停車場而獲發的 停車票遺失、 毀滅或 意外毀損, 或 因任何理由不能按照第(2)款而交回,
擬將該車輛從停車場移走的 人, 如能使管 理員信納他曾獲發該停車票或 獲發該停車票的 人授權他移走該車輛, 並在
該車輛從停車場移走前, 繳付附表3第9段所訂明的 適當補票費用, 則可將車輛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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