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看顧人的權力
看顧人可作出下列任何事情─
(a) 為規管停車場內車輛的 停泊及交通流通而向停車場內任何車輛的 司機給予指示;
(b) 如車輛駛入停車場會違反本規例或 任何合法豎立或 放置在 停車場、 其內或 其外的 交通標誌時,
禁止該車輛駛入;
(c) 禁止車輛在 以下情況從停車場內駛出─
(i) 該車輛未有展示或 司機未有出示有效的 月票; 及
(ii) 司機未有繳付訂明費用及交出停車票;
(d) 要求停車場內任何人報出其姓名及地址;
(e) 命令任何未經授權的 人離開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