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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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 - REGULATION 36
國際駕駛許可證的申請及發出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V部
國際駕駛許可證
(1) 持有正式駕駛執照的 人擬取得根據1949年國際公約下的 國際駕駛許可證, 須採用署長指明的 申請表格,
經申請人簽署, 並須連同下列各項, 向 署長提出申請─ (2007年第49號法律公告)
(a) 申請人的 2張照片; 及 (2007年第49號法律公告)
(b) 申請人的 身分證明文件。 (2007年第49號法律公告)
(c) (由2007年第49號法律公告廢除)
(2) 署長接獲根據第(1)款提出的 申請及附表2所訂明的 費用後, 如信納該申請人─
(a) 有能力駕駛該項申請內指明種類汽車;
(b) 是居於香港的 ; 及
(c) 已年滿18歲, 或 如為申請駕駛貨車或 巴士的 國際駕駛許可證者, 已年滿21歲, 則可發出附表9表格1的
國際駕駛許可證, 供申請人在 香港以外地區使用。 (2007年第49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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