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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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3
適用範圍
(Past version on 30/06/2005).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除適用於車輛重量及車輛尺寸的 條文外, 本規例不適用於以下的 車輛─
(a) 在 各方面均符合《 1949年國際公約》 第22條第1、 2及3段的 規定的 汽車, 且該汽車是由一名在 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
人或 在 香港居住而只打 算在 香港作短暫逗留的 人暫時帶入香港, 由該汽車運抵香港的 日期起計為期不超過1年,
而該汽車是由該人在 其逗留期間使用的 ; (1984年第258號法律公告; 2007年第48號法律公告)
(b) 依據根據《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第374章, 附屬法例E)第53條發出的 車輛行駛許可證,
僅為從某一地點前往另一地點的 目 的 而在 道路上使用的 未領牌車輛。 (2005年第68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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