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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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14
車軸負荷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 凡並無其他車輪橫向地在 同一條綫上, 則由車輛上任何一個車輪傳送至路面的
重量不得超過4.5公噸, 而由 車輛上任何2個橫向地在 同一條綫上的 車輪傳送至路面的 總重量, 則不得超過9公噸。
(2) 車輛上任何2個橫向地在 同一條綫上的 車輪, 如每個車輪都裝有2個充氣輪胎, 而與該車輛縱軸綫成直角量度時,
該等輪胎與路面的 接觸面積的 中 心之間相距不少於300毫米, 或 每個車輪都裝有寬輪胎, 則由2個車輪傳送至路面的
總重量, 不得超過10公噸。
(3) 如車輛有超過2個橫向地在 同一條綫上的 車輪, 則該等車輪傳送至路面的 總重量不得超過11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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