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第372B章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372章第31(1)條) [1985年3月15日] (本為1985年第51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第I部 導言 本附例可引稱為《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 釋義 VerDate:16/06/2000 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付車費區域”(the paid area) 指鐵路或鐵路處所的下述部分或其任何部分(視乎情況所需)─ (a) 劃供已付車費的乘客及獲授權人使用的部分; (b) 設有票閘以供進出的部分;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月台”(platform) 指位於車站內指定供乘客使用的月台或地方; “公司”(Corporation) 指由條例第3條成立的九廣鐵路公司,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亦包括公司的受僱人或僱員; “升降機”(lift) 指鐵路處所內的任何升降機或自動梯; “失效車票”(invalid ticket) 指有效期已屆滿的車票,或在持票人所乘的車廂或車廂隔間中屬無效的車票,或依據任何其他關於有關車票的公布、告 示、一覽表或列表中所載或所提述的使用條件,乘客無權使用的車票,如屬聰明卡,則包括(但不限於)在緊接持票人進入已付車費區域前未經自動處理裝置在卡上記錄入 閘密碼的聰明卡,如屬乘搭頭等車廂的情況,則包括在緊接持票人進入頭等車廂前未經自動處理裝置在卡上記錄頭等車程核准密碼的聰明卡; (1998年第4號法律 公告) “付費車票”(fare ticket) 指聰明卡以外的車票;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列車”(train) 指公司擁有或合法管有的任何列車或運輸工具,或其任何車廂或車廂隔間,或任何其他車輛或運輸工具; “行李”(luggage) 指按照本附例乘客在列車(包括行李隔間)上可隨身攜帶的任何物品或東西(不包括動物); “自動閘”(automatic gate) 指任何由乘客操作的票閘;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自動處理裝置”(automatic processing device) 指公司用以自動收取車費的處理裝置;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車站”(station) 指公司的或其所佔用的任何車站; “車票”(ticket) 指為在鐵路上運載任何乘客、動物、行李或物品而由公司或代公司不時發出的任何形式的車票、聰明卡、文件或許可證,尤其包括(但不限 於)授權獲發給車票的人乘搭鐵路列車(屬單程車程或屬單程車程或來回車程)的季票、頭等車票、普通等車票、限期來回車票及儲值車票; (1998年第4號法律 公告) “車費”(fare) 指乘客獲發給或由他人代其獲發給由公司發出的車票所應付的車費; “附加費”(surcharge) 指最高相等於不時有效的普通等單程車票最高票價50倍之款項; (2000年第214號法律公告) “季票”(season ticket) 指根據本附例的條文和依據本附例第II部發出的季票; “限期來回車票”(period return ticket) 指在車票上或公司公布的告示中指定的任何限期內有效的車票; “乘客”(passenger) 指獲發給或由他人代其獲發給由公司或代公司發出的車票,並在公司營業時間內合法處身於已付車費區域,且持有由公司或代公司發出 的有效車票特准在鐵路或鐵路的某部分乘搭列車的人; “時間表”(timetable) 指由公司或代公司發出的公布、廣告、告示、一覽表或時間表; “條例”(the Ordinance) 指《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 “貨物”(goods) 指公司接受按照本附例以鐵路貨運列車運載的任何物體、物品或東西,包括禽畜及任何其他動物; “貨運列車”(goods train) 指專門用作運載貨物的列車; “票務處”(ticket office) 指由任何人為公司或代公司經營的,或由獲其正式授權發出車票的任何受僱人或代理人所經營的辦事處; “票閘”(ticket barrier) 指任何將已付車費區域與鐵路處所其他區域分隔的欄閘或旋轉柵閘;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普通等車票”(standard class ticket) 指以正進行或將進行的車程當其時的普通等全票單程或來回車費發出的車票,或在緊接持票人進入已 付車費區域前經自動處理裝置在卡上記錄適當入閘密碼,但並無經自動處理裝置在卡上記錄頭等車程核准密碼的聰明卡;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頭等車票”(first class ticket) 指付費車票上印有“1”字,並以正進行或將進行的車程當其時的頭等全票單程或來回車費發出的車票,或在 緊接持票人進入頭等車廂前經自動處理裝置在卡上記錄頭等車程核准密碼的聰明卡;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聰明卡”(smart card) 指為與自動處理裝置傳訊而由公司或代公司發出的卡或晶片;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214號法律公 告) “獲授權人”(authorized person) 指在鐵路上執行職務或就鐵路執行職務而行事的任何公司人員或僱員,或任何獲公司書面授權以就授權書內列出 的任何事宜為公司或代公司行事的人;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職員”(member of the staff) 包括公司的任何僱員或受僱人; “儲值車票”(stored value ticket) 指根據本附例的條文和依據本附例第II部發出的車票; “鐵路”(railway) 指條例界定的鐵路或其任何部分,並(視乎情況所需)包括軌道線或路軌或固定軌道或按照條例敷設的鐵路的任何延伸段; “鐵路處所”(railway premises) 指條例界定的鐵路處所及其任何部分,或(視乎情況所需)包括為公司的目的而使用的任何其他土地或處所,並在 不損害前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包括本附例界定的已付車費區域及限制區。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已付車費區域”(the paid area) “月台”(platform) “公司”(Corporation) “升降機”(lift) “失效車票”(invalid ticket) “付費車票”(fare ticket) “列車”(train) “行李”(luggage) “自動閘”(automatic gate) “自動處理裝置”(automatic processing device) “車站”(station) “車票”(ticket) “車費”(fare) “附加費”(surcharge) “季票”(season ticket) “限期來回車票”(period return ticket) “乘客”(passenger) “時間表”(timetable) “條例”(the Ordinance) “貨物”(goods) “貨運列車”(goods train) “票務處”(ticket office) “票閘”(ticket barrier) “普通等車票”(standard class ticket) “頭等車票”(first class ticket) “聰明卡”(smart card) “獲授權人”(authorized person) “職員”(member of the staff) “儲值車票”(stored value ticket) “鐵路”(railway) “鐵路處所”(railway premises)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 釋義 VerDate:09/01/1998 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付車費區域”(the paid area) 指鐵路或鐵路處所的下述部分或其任何部分(視乎情況所需)─ (a) 劃供已付車費的乘客及獲授權人使用的部分; (b) 設有票閘以供進出的部分;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月台”(platform) 指位於車站內指定供乘客使用的月台或地方; “公司”(Corporation) 指由條例第3條成立的九廣鐵路公司,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亦包括公司的受僱人或僱員; “升降機”(lift) 指鐵路處所內的任何升降機或自動梯; “失效車票”(invalid ticket) 指有效期已屆滿的車票,或在持票人所乘的車廂或車廂隔間中屬無效的車票,或依據任何其他關於有關車票的公布、告 示、一覽表或列表中所載或所提述的使用條件,乘客無權使用的車票,如屬聰明卡,則包括(但不限於)在緊接持票人進入已付車費區域前未經自動處理裝置在卡上記錄入 閘密碼的聰明卡,如屬乘搭頭等車廂的情況,則包括在緊接持票人進入頭等車廂前未經自動處理裝置在卡上記錄頭等車程核准密碼的聰明卡; (1998年第4號法律 公告) “付費車票”(fare ticket) 指聰明卡以外的車票;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列車”(train) 指公司擁有或合法管有的任何列車或運輸工具,或其任何車廂或車廂隔間,或任何其他車輛或運輸工具; “行李”(luggage) 指按照本附例乘客在列車(包括行李隔間)上可隨身攜帶的任何物品或東西(不包括動物); “自動閘”(automatic gate) 指任何由乘客操作的票閘;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自動處理裝置”(automatic processing device) 指公司用以自動收取車費的處理裝置;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車站”(station) 指公司的或其所佔用的任何車站; “車票”(ticket) 指為在鐵路上運載任何乘客、動物、行李或物品而由公司或代公司不時發出的任何形式的車票、聰明卡、文件或許可證,尤其包括(但不限 於)授權獲發給車票的人乘搭鐵路列車(屬單程車程或屬單程車程或來回車程)的季票、頭等車票、普通等車票、限期來回車票及儲值車票; (1998年第4號法律 公告) “車費”(fare) 指乘客獲發給或由他人代其獲發給由公司發出的車票所應付的車費; “附加費”(surcharge) 指最高相等於羅湖車站與九龍車站之間不時有效的普通等單程全票車費5倍的款項; “季票”(season ticket) 指根據本附例的條文和依據本附例第II部發出的季票; “限期來回車票”(period return ticket) 指在車票上或公司公布的告示中指定的任何限期內有效的車票; “乘客”(passenger) 指獲發給或由他人代其獲發給由公司或代公司發出的車票,並在公司營業時間內合法處身於已付車費區域,且持有由公司或代公司發出 的有效車票特准在鐵路或鐵路的某部分乘搭列車的人; “時間表”(timetable) 指由公司或代公司發出的公布、廣告、告示、一覽表或時間表; “條例”(the Ordinance) 指《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 “貨物”(goods) 指公司接受按照本附例以鐵路貨運列車運載的任何物體、物品或東西,包括禽畜及任何其他動物; “貨運列車”(goods train) 指專門用作運載貨物的列車; “票務處”(ticket office) 指由任何人為公司或代公司經營的,或由獲其正式授權發出車票的任何受僱人或代理人所經營的辦事處; “票閘”(ticket barrier) 指任何將已付車費區域與鐵路處所其他區域分隔的欄閘或旋轉柵閘;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普通等車票”(standard class ticket) 指以正進行或將進行的車程當其時的普通等全票單程或來回車費發出的車票,或在緊接持票人進入已 付車費區域前經自動處理裝置在卡上記錄適當入閘密碼,但並無經自動處理裝置在卡上記錄頭等車程核准密碼的聰明卡;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頭等車票”(first class ticket) 指付費車票上印有“1”字,並以正進行或將進行的車程當其時的頭等全票單程或來回車費發出的車票,或在 緊接持票人進入頭等車廂前經自動處理裝置在卡上記錄頭等車程核准密碼的聰明卡;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聰明卡”(smart card) 指為與自動處理裝置傳訊而由公司或代公司發出的卡;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獲授權人”(authorized person) 指在鐵路上執行職務或就鐵路執行職務而行事的任何公司人員或僱員,或任何獲公司書面授權以就授權書內列出 的任何事宜為公司或代公司行事的人;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職員”(member of the staff) 包括公司的任何僱員或受僱人; “儲值車票”(stored value ticket) 指根據本附例的條文和依據本附例第II部發出的車票; “鐵路”(railway) 指條例界定的鐵路或其任何部分,並(視乎情況所需)包括軌道線或路軌或固定軌道或按照條例敷設的鐵路的任何延伸段; “鐵路處所”(railway premises) 指條例界定的鐵路處所及其任何部分,或(視乎情況所需)包括為公司的目的而使用的任何其他土地或處所,並在 不損害前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包括本附例界定的已付車費區域及限制區。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已付車費區域”(the paid area) “月台”(platform) “公司”(Corporation) “升降機”(lift) “失效車票”(invalid ticket) “付費車票”(fare ticket) “列車”(train) “行李”(luggage) “自動閘”(automatic gate) “自動處理裝置”(automatic processing device) “車站”(station) “車票”(ticket) “車費”(fare) “附加費”(surcharge) “季票”(season ticket) “限期來回車票”(period return ticket) “乘客”(passenger) “時間表”(timetable) “條例”(the Ordinance) “貨物”(goods) “貨運列車”(goods train) “票務處”(ticket office) “票閘”(ticket barrier) “普通等車票”(standard class ticket) “頭等車票”(first class ticket) “聰明卡”(smart card) “獲授權人”(authorized person) “職員”(member of the staff) “儲值車票”(stored value ticket) “鐵路”(railway) “鐵路處所”(railway premises)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付車費區域”(the paid area) 指鐵路或鐵路處所的下述部分或其任何部分(視乎情況所需)─ (a) 劃供已付車費的乘客及其他獲授權進入該處的人使用;及 (b) 設有票閘、旋轉柵閘或自動閘以供進出; “月台”(platform) 指位於車站內指定供乘客使用的月台或地方; “公司”(Corporation) 指由條例第3條成立的九廣鐵路公司,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亦包括公司的受僱人或僱員; “升降機”(lift) 指鐵路處所內的任何升降機或自動梯; “失效車票”(invalid ticket) 指有效期已屆滿的車票,或在持票人所乘搭的車廂或車廂隔間中屬失效的車票,或乘客無權使用的車票;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列車”(train) 指公司擁有或合法管有的任何列車或運輸工具,或其任何車廂或車廂隔間,或任何其他車輛或運輸工具; “行李”(luggage) 指按照本附例乘客在列車(包括行李隔間)上可隨身攜帶的任何物品或東西(不包括動物); “自動閘”(automatic gate) 指將已付車費區域與鐵路處所內其他區域分隔並由乘客操作的任何欄障; “車站”(station) 指公司的或其所佔用的任何車站; “車票”(ticket) 指為在鐵路或其任何部分運載任何乘客、動物、行李或物品而由公司或代公司不時發出的各種形式的車票、文件或許可證; “車費”(fare) 指乘客獲發給或由他人代其獲發給由公司發出的車票所應付的車費; “附加費”(surcharge) 指最高相等於羅湖車站與九龍車站之間不時有效的普通等單程全票車費5倍的款項; “季票”(season ticket) 指根據本附例的條文和依據本附例第II部發出的季票; “限期來回車票”(period return ticket) 指在車票上或公司公布的告示中指定的任何限期內有效的車票; “乘客”(passenger) 指獲發給或由他人代其獲發給由公司或代公司發出的車票,並在公司營業時間內合法處身於已付車費區域,且持有由公司或代公司發出 的有效車票特准在鐵路或鐵路的某部分乘搭列車的人; “時間表”(timetable) 指由公司或代公司發出的公布、廣告、告示、一覽表或時間表; “條例”(the Ordinance) 指《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 “貨物”(goods) 指公司接受按照本附例以鐵路貨運列車運載的任何物體、物品或東西,包括禽畜及任何其他動物; “貨運列車”(goods train) 指專門用作運載貨物的列車; “票務處”(ticket office) 指由任何人為公司或代公司經營的,或由獲其正式授權發出車票的任何受僱人或代理人所經營的辦事處; “普通等車票”(ordinary class ticket) 指車票上印有“2”字,並以正乘搭或將乘搭的車程當其時的普通等全票單程或來回車費發出的車 票; “頭等車票”(first class ticket) 指車票上印有“1”字,並以正乘搭或將乘搭的車程當其時的頭等全票單程或來回車費發出的車票; “獲授權人”(authorized person) 指獲公司書面授權,就授權書內列出的任何事宜為公司或代公司行事的任何人; “職員”(member of the staff) 包括公司的任何僱員或受僱人; “儲值車票”(stored value ticket) 指根據本附例的條文和依據本附例第II部發出的車票; “鐵路”(railway) 指條例界定的鐵路或其任何部分,並(視乎情況所需)包括軌道線或路軌或固定軌道或按照條例敷設的鐵路的任何延伸段; “鐵路處所”(railway premises) 指條例界定的鐵路處所及其任何部分,或(視乎情況所需)包括為公司的目的而使用的任何其他土地或處所,並在 不損害前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包括本附例界定的已付車費區域及限制區。 “已付車費區域”(the paid area) “月台”(platform) “公司”(Corporation) “升降機”(lift) “失效車票”(invalid ticket) “列車”(train) “行李”(luggage) “自動閘”(automatic gate) “車站”(station) “車票”(ticket) “車費”(fare) “附加費”(surcharge) “季票”(season ticket) “限期來回車票”(period return ticket) “乘客”(passenger) “時間表”(timetable) “條例”(the Ordinance) “貨物”(goods) “貨運列車”(goods train) “票務處”(ticket office) “普通等車票”(ordinary class ticket) “頭等車票”(first class ticket) “獲授權人”(authorized person) “職員”(member of the staff) “儲值車票”(stored value ticket) “鐵路”(railway) “鐵路處所”(railway premises)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3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3 車票 VerDate:09/01/1998 第II部 乘客的運載及所有乘客車票的發出 (1) 所有車票,不論本附例是否特別提述,均在下述規限下發出─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a) 本附例;及 (b) 該等車票上述明或提述的任何特別條件,或任何其他公布、告示、一覽表或列表中所載或提述的與該等車票有關的任何特別條件;該等特別條件如 與本附例不一致,則以該等特別條件為準。 (2) 獲發給或由他人代其獲發給該等車票的人,均當作已知悉並已同意本附例的所有規定及任何特別條件,而公司的法律責任(如有的話)須因而受局 限而非擴大。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3 車票 VerDate:30/06/1997 第II部 乘客的運載及所有乘客車票的發出 (1) 由公司或代公司發出的所有車票,包括季票及儲值車票,不論本附例是否特別提述,均在下述規限下發出─ (a) 本附例;及 (b) 該等車票上述明或提述的任何特別條件,或任何其他公布、告示、一覽表或列表中所載或提述的與該等車票有關的任何特別條件;該等特別條件如 與本附例不一致,則以該等特別條件為準。 (2) 獲發給或由他人代其獲發給該等車票的人,均當作已知悉並已同意本附例的所有規定及任何特別條件,而公司的法律責任(如有的話)須因而受局 限而非擴大。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4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4 車費 VerDate:30/06/1997 不時由公司或代公司按公司的權限發出的公布、告示、一覽表或列表所載的車費表,須當作為已或將在鐵路或其任何部分乘搭列車的車程所應向公司繳付的認可車費。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5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拒予進入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5 拒予進入 VerDate:30/06/1997 公司或任何獲授權人如相信任何持有車票的人相當可能鬧事、行為不檢或作出使人反感的作為,可拒絕讓該人進入鐵路或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包括已付車費區域)。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6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6 禁止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VerDate:09/01/1998 (1) 任何人如未事先取得使車票持有人有權進入已付車費區域的車票亦無按以下方法恰當使用該車票,則除非獲得獲授權人特准,否則不得進入或離 開,或企圖進入或離開已付車費區域,或在鐵路任何部分乘搭或企圖乘搭列車─ (a) 在進入及離開已付車費區域時將車票插入自動閘;或 (b) 如屬聰明卡,則在進入及離開已付車費區域時以適當方式配合自動處理裝置使用該卡,使自己通過自動閘;或 (c) 以其他方式出示車票,並隨後交給一名獲授權人或職員。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2) 乘客進入鐵路已付車費區域後,須於90分鐘內或公司訂明和公布的任何其他期限內,離開該區域,否則車票(不論是否有剩餘儲值)即告失 效。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6 禁止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人未事先繳付車費而又未事先取得車票亦無恰當使用該車票(即在進入或離開已付車費區域時將車票插入自動閘,或將車票出示並隨後交給一 名獲授權人或職員),則除非獲得職員或獲授權人特准,否則不得進入或離開,或企圖進入或離開已付車費區域,或在鐵路任何部分乘搭或企圖乘搭列車。 (2) 乘客進入鐵路已付車費區域後,須於90分鐘內或公司訂明和公布的任何其他期限內,離開該區域,否則車票(不論是否有剩餘儲值)即告失 效。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 持不適當車票乘搭列車的人 VerDate:09/01/1998 (1) 任何人均不得在下述情況下於鐵路任何部分乘搭或企圖乘搭列車─ (a) 並無持有車票;或 (b) 已遺失其車票;或 (c) 持失效車票;或 (d) 所持車票被不恰當地污損、損壞、切割、撕破、破裂或以其他方式干擾,以致車票上所印上的資料或密碼資料,全部或部分抹除或不能譯解,如屬 聰明卡,則指所持聰明卡無法與自動處理裝置傳訊,又或以其他方式被更改或干擾;或 (e) 前往某車站,而所持車票在該車站屬無效;或 (f) 持有發給他人的個人車票。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1A)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任何條文,即有責任應要求向獲授權人繳付附加費。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2) 本條對佔用座位或站立的乘客,包括該等站立在走廊或過道的乘客,均同樣適用。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 持不適當車票乘搭列車的人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人在下述情況下,均不得在鐵路任何部分乘搭或企圖乘搭列車─(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a) 並無持有車票;或 (b) 已遺失車票;或 (c) 持失效車票;或 (d) 所持車票不恰當地污損、損壞、切割、撕破、破裂或以其他方式干擾,以致車票上所印上的資料或密碼資料,全部或部分抹除或不能譯解,又或以 其他方式被更改或干擾;或 (e) 持有普通等車票而處於頭等車廂;或 (f) 前往某車站,而其車票就該車站屬失效的。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1A)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任何條文,即有責任應要求向獲授權人繳付附加費。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2) 本條對佔用座位或站立的乘客,包括該等站立在走廊或過道的乘客,均同樣適用。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8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8 12歲以下兒童的附加費 VerDate:30/06/1997 如須就12歲以下的兒童繳付附加費,則只須繳付相等於成人乘客附加費一半的款項。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9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9 對兒童年齡的決定 VerDate:30/06/1997 對於本附例所提述的兒童年齡的決定,處理票務或乘客事務的任何職員或獲授權人有絕對酌情決定權,而其決定就所有目的而言均為最終和有約束力的決定,且無須就其決 定引致(不論如何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相應而生和非金錢上的損失)承擔任何性質的法律責任。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0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0 乘客須乘坐正確的列車車廂隔間 VerDate:30/06/1997 乘客須確保自己登上擬乘搭的正確列車,並登上其車票屬有效的車廂或車廂隔間,並在已付適當車費的車站下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1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1 頭等/普通等車票有效期限 VerDate:09/01/1998 普通等或頭等單程車票及普通等或頭等來回車票(本附例另有規定者除外)只在車票發出當日有效,如屬聰明卡,則在錄有適當的密碼當日有效。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1 頭等/普通等車票有效期限 VerDate:30/06/1997 普通等或頭等單程車票及普通等或頭等來回車票(本附例另有規定者除外)只在車票發出當日有效。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1A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1A 來回月票的有效範圍 VerDate:30/06/1997 來回月票於車票上所顯示的日子當日或該等日子之間乘搭車票上所印車站之間的列車有效,但離去的車程必須於月票發出當日乘搭。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2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2 規管其他車票的有效期限 VerDate:30/06/1997 規管並非普通等單程或來回車票的任何車票的有效期限及特別條件,須為車票上所印者;如車票上並無印明有效期限及特別條件,則為由公司或代公司不時發出的公布、告 示、一覽表或列表所載者。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3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3 車票的檢查和出售 VerDate:09/01/1998 (1) 所有付費車票均屬公司財產;並須在鐵路處所內(包括已付車費區域)或在任何列車上,在職員或獲授權人的要求下隨時出示該等車票。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2) 除車票發出條件另有指明或獲得職員或獲授權人准許外,任何失效車票不論是否有剩餘儲值,均須交還給公司。 (1994年第203號法律 公告) (3) 沒有出示車票的乘客,不論原因為何,均有責任繳付附加費。 (4) 除獲公司或獲他人代公司特別授權外,任何人不得出售、企圖出售、要約出售或邀請他人購買任何由公司或代公司發出的車票。 (5) 在鐵路處所(包括已付車費區域)內或列車上持有或使用免費或優惠車票的乘客,在職員或獲授權人要求下,須出示充分證據證明其有權持有和使 用該車票。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3 車票的檢查和出售 VerDate:30/06/1997 (1) 所有車票均屬公司財產;並須在鐵路處所內(包括已付車費區域)或在任何列車上,在職員或獲授權人的要求下隨時出示該等車票。 (2) 除車票發出條件另有指明或獲得職員或獲授權人准許外,任何失效車票不論是否有剩餘儲值,均須交還給公司。 (1994年第203號法律 公告) (3) 沒有出示車票的乘客,不論原因為何,均有責任繳付附加費。 (4) 除獲公司或獲他人代公司特別授權外,任何人不得出售、企圖出售、要約出售或邀請他人購買任何由公司或代公司發出的車票。 (5) 在鐵路處所(包括已付車費區域)內或列車上持有或使用免費或優惠車票的乘客,在職員或獲授權人要求下,須出示充分證據證明其有權持有和使 用該車票。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4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4 車費的退回和車票的補發 VerDate:30/06/1997 (1) 就任何車票的退換或退款,公司具有絕對酌情決定權,並可扣除由公司不時訂明和公布的行政費用,且以公司不時訂明和公布的最高退款額為限。 (2) 退款形式,由公司絕對酌情決定。 (3) 公司並無責任發出車票以代替已遺失、誤置、未經使用或失效的車票,亦不會就任何該等車票的票值或因乘客沒有應要求出示車票而徵收的車費或 附加費款額退款。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5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5 列車載位不足 VerDate:30/06/1997 (1) 公司無須就因已發出的某一等級車票的載位不足,以致乘客未能乘搭某列列車或該列列車的某一等級的車廂隔間或車廂而承擔法律責任。 (2) 如已發出頭等車票而列車頭等載位不足,持有頭等車票的乘客可乘搭普通等,但無權就車費的適當差額申索退款。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6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6 列車服務時間表及時間 VerDate:30/06/1997 (1) 由公司或代公司發出的時間表所指明的列車服務,可隨時更改、暫停或撤銷而無須通知。 (2) 公司發出的時間表須按香港本地時間以24小時記時法提述。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6A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6A 香港往中國大陸其他目的地的直通車的離站時間 VerDate:30/06/1997 (1) 乘搭從香港往中國大陸其他目的地的直通車的乘客,須在列車預定離站時間最少45分鐘前抵達列車開出的車站。 (2) 乘搭從香港往中國大陸其他目的地的直通車的乘客如遲於列車預定離站時間45分鐘前抵達,獲授權人有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是否讓其上車;如乘 客遲於列車預定離站時間45分鐘前抵達,公司對沒有運載該乘客並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7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7 無責任依循時間表 VerDate:30/06/1997 公司並不保證或擔保任何列車均按公布時間表所指定的時間離站或抵站,亦不保證或擔保車票的發出能在或會在某列列車離站前完成;公司無須就任何人或乘客或第三者, 由於公司列車服務因任何理由更改、暫停或撤銷所造成阻延或滯留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相應而生和非金錢上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8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8 列車服務的暫停、中止 VerDate:30/06/1997 (1) 公司在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而認為適宜時,可採取下述措施而無須就因此而造成(不論如何造成)的阻延或滯留所引致的任何損失(包括相應而 生和非金錢上的損失)或任何其他損害承擔法律責任─ (a) 暫停或中止在票務處或以自動售票機或其他方式發出車票; (b) 在時間表上顯示的任何其他列車抵站之前,讓某列列車離站,而不讓乘客有機會上落該列列車; (c) 在任何日子暫停、中止或以其他方式撤銷任何車站的所有或任何鐵路客運服務或其他服務,或暫停、中止或以其他方式撤銷任何列車的行駛,或更 改任何該等列車的離站或抵站時間。 (2) 凡車票因本條所描述的情況而未能使用,或公司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該等車票可予退換,則公司會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對申請按照第 14條作出退款給予合理考慮。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9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9 入口(包括閘門)的關閉 VerDate:30/06/1997 除公司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另有決定外,公司經營的每個車站的入口(包括閘門及自動閘),通常會在時間表所顯示當日尾班客車應離開該站的時間前5分鐘關閉。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0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0 停止發出車票 VerDate:30/06/1997 在不損害本部任何其他條文的原則下,而公司在認為為保證任何列車準時離站或為任何其他原因或情況所需時,公司可在時間表所顯示的任何列車離站的時間之前行使其絕 對酌情決定權停止發出車票,而無須就因此而引致(不論如何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相應而生和非金錢上的損失)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1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1 入口或出口的關閉 VerDate:30/06/1997 公司可在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適宜的時間,關閉任何車站或月台或鐵路處所任何其他部分的入口或出口,而無須就因此而引致(不論如何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包括相應而生和非金錢上的損失)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2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2 乘客須查看車票和找回的錢 VerDate:30/06/1997 (1) 乘客在離開票務處之前,須查看車票和任何找回的錢。 (2) 公司無須就車票的預訂、預留或發出時乘客沒有指出的任何錯誤、錯處、錯誤陳述或遺漏承擔法律責任。 (3) 任何乘客在離開公司的票務處後,即無權就不正確地發出的車票或不正確地找回的錢提出申索。 (4) 公司無須為公司方面就車票的發出、沒有發出或遺漏發出所引致的任何錯誤、錯處或遺漏或有關事宜的任何其他錯誤、錯處、錯誤陳述或遺漏承擔 任何形式的法律責任。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3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3 使用自動售票機須繳付的適當車費 VerDate:30/06/1997 使用自動售票機的乘客,須放入不少於適當車費的法定貨幣以購買車票,並須隨即查看發出的任何車票;任何乘客無權獲退回放入自動售票機的超逾適當車費的款額。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4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4 准許免費乘車的兒童人數 VerDate:30/06/1997 (1) 除由公司或代公司發出的適當公布、告示、一覽表或列表另有指明外,每名成人乘客可帶同兩名3歲以下的兒童免費乘車,但該兒童或該等兒童不 得佔用其他乘客所需的座位。 (2) 如每名成人乘客帶同乘車的3歲以下的兒童超過兩名,超額的每名兒童有責任繳付相等於適當成人車費一半的車費。 (3) 超過3歲但不足12歲的兒童,不論是否各自佔用座位,均須繳付適當成人車費的一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5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5 任何車費、補票費、附加費等的繳付 VerDate:09/01/1998 (1) 除第6及25A條的規定外,任何人或乘客不得在沒有隨即繳付根據本附例可徵收或應繳付的車費、補票費、附加費或任何其他款項的情況下,離 開已付車費區域。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2) 根據本附例可徵收或應繳付的任何款項,或以債項、損害賠償、費用、損失或開支或其他方式(視屬何情況而定)應繳付的任何此等款項,可作為 應要求到期的債項由公司或其合法代理人(視屬何情況而定)追討,並可作為民事債項追討和強制執行。 (3) 公司有權酌情決定自任何乘客持有的任何聰明卡扣除該乘客有責任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車費、補票費、附加費或根據本附例可徵收或應繳付的其他款 項。 (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5 任何車費、補票費、附加費等的繳付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6及25A條的規定外,任何人或乘客不得在沒有隨即繳付根據本附例可徵收或應繳付的車費、補票費、附加費或任何其他款項的情況下,離 開已付車費區域。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2) 根據本附例可徵收或應繳付的任何款項,或以債項、損害賠償、費用、損失或開支或其他方式(視屬何情況而定)應繳付的任何此等款項,可作為 應要求到期的債項由公司或其合法代理人(視屬何情況而定)追討,並可作為民事債項追討和強制執行。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5A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5A 附加費的延遲繳付 VerDate:30/06/1997 (1) 當任何人有責任繳付附加費或補票費時,在職員或獲授權人要求下,須立刻向提出該項要求的職員或獲授權人繳付該款項。 (2) 當職員或獲授權人認為某名16歲或超過16歲的人不能立刻繳付附加費時,公司須藉送達書面通知要求繳付該附加費。 (3) 獲根據第(2)款送達通知書的人須在不遲於該通知書送達日期起計的14日繳付附加費。 (4) 當職員或獲授權人認為某名不足16歲的人不能立刻繳付附加費時,公司須藉送達書面通知予該人的父母、法定監護人或最近親,要求繳付附加 費,而收到該通知書的人須在不遲於該通知書送達日期起計的14日繳付該附加費。 (5) 對於某人是否不能立刻繳付附加費的決定,處理票務或乘客事務的人員有絕對酌情決定權,而其決定就所有目的而言均為最終和有約束力的決定, 且無須就其決定引致的任何損失及損害(不論損失或損害為何和如何引致)承擔任何性質的法律責任。 (6) 就第(2)及(4)款而言,公司給予進入或離開已付車費區域的特准,無論如何不能視為公司放棄收取附加費的權利。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6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6 留在鐵路處所物品或物體的遺失或損壞 VerDate:30/06/1997 公司就留在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包括屬於公司的列車)的物品或物體因任何損壞、阻延、扣留或遺失而引致(不論如何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相應而生和非金 錢上的損失),無須承擔法律責任,而在該處拾獲的所有物品或物體,就拾獲者與公司之間而言,均須當作由公司所管有,並須立刻交由職員或獲授權人保管。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7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7 行政費 VerDate:30/06/1997 在將任何遺失物品或物體歸還真正擁有人時,公司會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視乎下列情況徵收行政費─ (a) 有關物品或物體的類種;及 (b) 認領前由公司保管的時期。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8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8 將物品交還表面擁有人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VerDate:30/06/1997 如任何物品或物體由表面擁有人認領,或歸還表面擁有人,而引致該等物品或物體有任何損壞,或錯誤遞交、阻延、扣留或遺失,公司無須就因此而引致(不論如何引 致)的損失或損害(包括相應而生和非金錢上的損失)對真正擁有人承擔法律責任。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9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29 無人認領物品的出售 VerDate:30/06/1997 (1) 所有拾獲的物品或物體,如在拾獲後一個月內未由真正擁有人認領,將當作已由真正擁有人放棄,並可由公司或代公司按其絕對酌情決定的方式及 價格予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而出售或處置的所得收益,由公司保留作其絕對使用和受益: 但公司認為屬易毀消的物品或物體,可提早予以出售或處置。 (2) 就任何由並非職員或獲授權人的人拾獲的物品或物體而言,該拾獲人可按由公司絕對酌情作出的決定,獲取一筆由公司於出售該物品或物體後絕對 酌情釐定的款額。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30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30 乘客對傷害、損害或損失的責任 VerDate:30/06/1997 乘客須就其帶到鐵路處所(包括公司列車)的任何物品或動物對公司財產或任何職員或獲授權人所造成的任何傷害、損害或損失負責,並須就任何其他人或對任何其他人或 團體的財產所造成的任何傷害、損害或損失負責,並須彌償公司對任何其他人所造成(不論如何造成)的所有或任何傷害、損害、損失(包括相應而生和非金錢上的損 失)、費用或開支所負的任何法律責任: 但如上述對財產或人造成的損害或損失純粹因任何職員或獲授權人的疏忽或錯失所引起,則本條並不適用。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31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31 將人或乘客移離鐵路處所 VerDate:30/06/1997 任何乘客或任何人違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觸犯或違反本附例或其中任何條文,或在任何職員或獲授權人要求下(不論其方式為何)沒有或不遵從(視屬何情況而定)本附 例,可隨即被移離鐵路處所(包括屬於公司的列車),而不損害本附例就違反該等附例所訂明或提述的任何處罰。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32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32 接受行李的條件 VerDate:30/06/1997 第III部 行李的運載 公司須在本附例及公司公布的告示中不時所載的運載行李條件的規限下,接受由鐵路運載的行李;運載行李條件如與本附例不一致,則以該等條件為準。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33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33 招攬搬運行李 VerDate:30/06/1997 除獲公司特許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招攬受聘以搬運、搬移或運送任何行李或物品以換取報酬。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34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34 接受貨物的條件 VerDate:30/06/1997 第IV部 貨物的運載 公司須在本附例及公司公布的告示中不時所載的運載貨物條件的規限下,接受由鐵路貨運列車運載的貨物;運載貨物條件如與本附例不一致,則以該等條件為準。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35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35 招攬搬運貨物 VerDate:30/06/1997 除獲公司特許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招攬受聘以搬運、搬移或運送任何貨物以換取報酬。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36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36 在鐵路處所駕駛和停泊車輛 VerDate:30/06/1997 第V部 汽車、電單車、單車及類似的運輸工具 除獲公司准許外,任何人不得在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駕駛或停泊任何汽車、電單車、單車或類似的運輸工具,或准許該等車輛或運輸工具在該處停車等候。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37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37 在鐵路處所非法停泊車輛 VerDate:30/06/1997 任何車輛或運輸工具如被發現非法停泊或留在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且無人看管,亦不能找到其駕駛人、車主或掌管人,或該車輛或運輸工具不能被移走,又或其駕駛人或 掌管人拒絕應任何職員或獲授權人的要求將該車輛或運輸工具移走,則該車輛或運輸工具可隨即由公司或由他人代公司鎖上或移走。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38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38 鎖上及移走的費用 VerDate:30/06/1997 任何如此鎖上或移走的車輛或運輸工具,可由公司或由他人代公司扣留,直至公司獲繳付公司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所釐定的鎖上費或移走費或存放費用、稅款或稅項為 止。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39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39 扣留車輛通知 VerDate:30/06/1997 被如此扣留的車輛或運輸工具如無人認領和沒有被移走,而所有的鎖上費、移走費或存放費用或其他費用沒有在車輛被扣留後3日內繳付,則除緊急情況外,公司須在切實 可行範圍內以預付郵費的方式,將一份書面通知送達該車輛或運輸工具的登記車主(一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所界定者)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另將副 本送交政府運輸署),通知該登記車主─ (a) 該車輛或運輸工具已遭扣留及扣留地點;及 (b) 除非在該通知書送達登記車主的日期後的14日內,該車輛或運輸工具從扣留地點移走以及根據第38條應繳付的任何費用獲繳付,否則該車輛或 運輸工具將歸屬予公司並成為公司絕對的實益財產,而不受登記車主或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或任何權利影響,並可由公司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予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 置。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40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40 出售車輛所得收益的支付 VerDate:30/06/1997 在依據本部將車輛或運輸工具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的日期後6個月內,如任何人出示擁有權的書面或其他證據而公司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該證據是滿意或充分的, 使公司信納在該車輛或運輸工具憑藉本部成為公司財產時,該人是該車輛或運輸工具的真正實益車主,則公司須將出售或處置所得收益(不計利息),在扣除下述款項後, 支付予該人─ (a) 根據第38條應繳付的任何費用或其他款項;及 (b) 公司就出售或處置該車輛或運輸工具所招致的任何其他費用: 但─ (i) 在公司支付任何該等款項前,收款人須以公司絕對酌情決定的形式,簽立一份以公司為受益人的彌償合約;及 (ii) 公司支付本條所提述的款項後,就上述事宜而向公司提出的所有或任何種類的申索,即告解除。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41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41 公司職員及獲授權人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第VI部 公司職員的權限 任何職員或獲授權人不具有任何實際或表面權限,以免除、修訂或以其他方式更改本附例任何條文或根據本附例訂定的任何條件,或任何其他人或團體的附例或條件,又或 引伸或變更根據本附例或進一步或以其他方式可轉予公司的所有或任何法律責任。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42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4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第VII部 鐵路處所內的人的行為 在本部中,“人”(person) 包括乘客。 “人”(person)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43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43 遵從告示、指示牌等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在鐵路處所(包括已付車費區域或其任何部分,亦包括任何列車的車廂隔間或車廂)內不得在無合理辯解下不遵從擬供人遵從的所有或任何公布、一覽表、告示、指 示牌、公告或任何其他指示或任何職員或獲授權人的指引。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44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44 進入列車或升降機 VerDate:30/06/1997 在所有正在通過任何門口離開任何列車或升降機或在離開任何列車或升降機途中的人已越過該門口之前,任何人不得從該門口進入或企圖從該門口進入該列列車或該升降 機。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45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45 服從關於佔用列車及升降機的指示 VerDate:30/06/1997 如職員或獲授權人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列車或升降機已滿載其構造可運載的人數時,則在任何職員或獲授權人指示下,額外的人不得進入或留在列車或升降機 內。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46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46 在列車的正確部分乘坐的責任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獲正式授權的職員或獲授權人除外)不得進入或登上,亦不得企圖進入或登上列車上任何非供運載乘客的部分。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47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47 鐵路裝置及裝備的不恰當使用 VerDate:30/06/1997 除職員或獲授權人外─ (a) 任何人不得操作、移動或開動在鐵路處所的任何機械或電力裝置,亦不得操作、移動或開動在鐵路處所操作或控制任何機械或電力裝置的任何開關 掣、控制桿或其他設備(與恰當使用自動閘有關者除外)或干預或故意妨礙或干擾任何機械或電力裝置的操作: 但如有意外或其他緊急情況,任何人可操作、移動或開動任何開關掣、控制桿或其他設備或機械或電力裝置,而在其上或附近是展示有告示,說明供在意外或其他緊急情況 時操作的; (b) 任何人不得打開或企圖打開任何升降機槽或任何升降機或自動梯或活動平台或其他機械或電力裝置的閘或門(與恰當使用自動閘有關者除外),亦 不得解開任何該等閘或門之內或之上的扣栓物或配件,或干預或故意阻礙或干擾該等扣栓物或配件的操作; (c) 任何人不得在升降機(並非自動梯或活動平台)移動時,又或在並非指定供人進入或離開的一邊,進入或離開或企圖進入或離開升降機; (d) 任何人不得藉任何自動梯而上落或企圖上落,但藉站立於供人上落(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自動梯的梯級上則不在此限; (e) 任何人不得在或企圖在向某方向移動的自動梯或活動平台上向其他方向行走,亦不得坐在任何活動平台或任何扶手或其任何部分之上; (f) 任何人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不得打開或企圖打開往來鐵路處所上的車站的月台的任何閘門。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48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48 列車車門的打開、自動門的使用、遵從指示 VerDate:30/06/1997 除職員或獲授權人外─ (a) 任何人不得打開任何行駛中或(意外或其他緊急情況時除外)在兩站之間的列車的車門,或站立或企圖站立在該列列車的梯級、平台或踏腳板上; (b) 任何人不得登上或離開或企圖登上或離開任何行駛中或(意外或其他緊急情況時除外)在兩站之間的列車,亦不得在列車並非與指定供乘客登上或 離開的月台鄰接的一邊登上或離開列車; (c) 如列車裝有自動關閉的車門,任何人不得企圖在車門開始關閉後登上或離開列車; (d) 在職員或獲授權人的指示下,或在列車內有展示告示,表明某扇門用作入口,而另一扇門用作出口時(意外或其他緊急情況除外),任何人不得從 表明用作出口的一扇門登上列車或企圖登上列車,亦不得從表明用作入口的一扇門離開列車或企圖離開列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49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49 (由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廢除) VerDate:30/06/1997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50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50 處於不合適或不正常狀況的乘客 VerDate:30/06/1997 處於神智不清或處於不合適或不正常狀況的人,不得進入或留在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51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51 使人反感的言語,塗寫及惡意破壞,干擾他人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人在鐵路處所內,不論何時─ (a) 不得使用任何威脅性、粗穢、淫褻或使人反感的言語,或鬧事、行為不檢、行為不雅或作出使人反感的行為;或 (b) 不得在鐵路處所內髹上、書寫、繪畫或貼上任何文字、圖象或字樣,或故意弄污或弄髒鐵路處所,或破損、切割、抓刮、撕扯、毀損或以其他方式 損壞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電梯或列車,或其任何配件、家具、裝飾或裝備,或其內或其上的任何公布、告示、一覽表、時間表、宣傳品、號碼牌、號碼、數字或 字母,或將此等物品或物體從原處移走或將此等物品或物體拆去;或 (c) 不得損壞鐵路處所上任何財物;或 (d) 不得騷擾任何人,或故意對他人的舒適或方便造成干擾;或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e) 不得將腳放在任何座位上或列車或鐵路處所內的任何裝飾、裝備、配件或固定附著物之上(地板除外)。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 告) (2) 任何人違犯本條,須有責任向公司支付對公司或其他人的任何財物造成損害的賠償金額,而不損害因違反本條而招致的任何處罰。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52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52 造成滋擾的動物及物品,以及將其移走 VerDate:30/06/1997 (1) 除非得到職員或獲授權人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將下述動物或物品或物體帶到或致使下述動物或物品或物體被帶到鐵路處所,或致使或容許下述動 物或物品或物體留在鐵路處所─ (a) 任何動物; (b) 任何物品或物體,而職員或獲授權人認為因其性質而相當可能會對他人造成煩擾或損害或對任何財物造成損害,或事實上已對他人造成煩擾或損害 或對任何財物造成損害的。 (2) 任何該等動物或物品或物體的掌管人,如在職員或獲授權人的要求下,沒有將其動物、物品或物體即時從鐵路處所移走,則職員或獲授權人可親自 或在其指示下將該等動物、物品或物體移走,而不損害因違反本條而招致的任何處罰。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53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53 攜帶有危險性質的貨物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人不得將《危險品條例》(第295章)第2條所界定的危險品,或任何根據條例第30條訂立的規例或根據條例第31條訂立的附例而可被 宣布為危險或厭惡性的任何貨物,帶到或放在或致使該等物品或貨物被帶到或放在鐵路處所(包括任何列車)內,而任何人如處身於鐵路處所(包括任何列車)內亦不得管 有或掌管(視屬何情況而定)該等物品或貨物。 (2) 任何人如違犯本條而沒有即時在職員或獲授權人的要求下,將本條所關乎的物品或物體從鐵路處所移走,則職員或獲授權人可親自或在其指示下將 該物品或物體移走,而不損害因違反本條而招致的任何處罰。 (3) 公司就依據本條移走的貨物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包括公司移走或處理該等貨物而引致(不論如何引致)的相應而生和非金錢上的損失,無須對其 擁有人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54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54 在鐵路處所吸煙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人不得在已付車費區域,或有明文禁止吸煙的告示清楚展示在其內或其附近的鐵路處所其他部分吸煙或攜帶已燃點的煙斗、雪茄或香煙。 (2) 在鐵路處所任何部分之內或之上,如職員或獲授權人認為吸煙或攜帶已燃點的煙斗、雪茄或香煙,對他人構成危險或對他人造成滋擾或會對他人構 成危險或會對他人造成滋擾,而要求任何人不得吸煙或攜帶已燃點的煙斗、雪茄或香煙,則該人即須遵從該要求。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55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55 唱歌、跳舞及演奏樂器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不得在鐵路處所內唱歌、跳舞或演奏樂器或其他器具,亦不得使用任何留聲機、唱機、錄音機或手提無線電收音機、電視或任何電氣或機械器材,而令其他人覺得煩 擾、不便或受到騷擾。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56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56 未經特准而展示資料、販賣及招徠 VerDate:30/06/1997 除非獲得職員或獲授權人的准許,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鐵路處所─ (a) 展示或展覽任何印刷品、書寫物品或圖片或任何物品,以作廣告或宣傳用途,或派發任何書籍、單張或其他印刷品或任何樣本或其他物品; (b) 邀請他人購買任何物品或貨物,或要約出售或出售任何物品或貨物;或 (c) 招徠、兜攬或索取施捨、報酬或惠顧或任何形式的僱用。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57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57 打賭及收受賭注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不得為博彩、收受賭注、投注或打賭,或為同意與他人博彩、投注或打賭,或為支付或收受或結清賭注,而進入或留在或使用鐵路處所。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58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58 為金錢或有價事物而進行博彩遊戲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不得為金錢或有價事物而在鐵路處所進行以碰機會或技術取勝的任何遊戲或假裝遊戲。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59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59 遊蕩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如被職員或獲授權人要求離開鐵路處所,即不得在鐵路處所遊蕩或留在鐵路處所,但如該人有合法權利留在該處,則屬例外。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60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60 投擲物的拋擲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不得在或從或向鐵路上或鐵路處所內的任何升降機或列車或任何運輸工具拋擲或故意丟掉任何物品、物體、廢物或任何種類的垃圾,或致使任何該等物品、物體、廢 物或垃圾在或從或向上述地方拋擲或丟掉。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61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61 泊車造成的妨礙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駕駛人、車長或任何在鐵路處所之內或之上的公共服務車輛、汽車、出租汽車、客車、貨車、單車或其他運輸工具的掌管人,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不得將該等運 輸工具停放在鐵路處所之內或之上─ (a) 該等運輸工具停放的方式或位置對公司或使用鐵路的人造成妨礙或阻礙;或 (b) 並非按照職員或獲授權人的任何合理指示而停放該等運輸工具;或 (c) 在禁止泊車或停車等候的地方停放該等運輸工具。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62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62 合法事務及運輸工具的停泊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人不得在鐵路處所之內或之上(停車場或由公司明確特准的地方除外)停放或放置任何運輸工具,而停放或放置的時間超過該人在停放或放置 該運輸工具的地點或毗鄰的鐵路處所進行任何合法事務所需者。 (2) 任何在違反本條的情況下停放或放置的任何運輸工具,可由職員或獲授權人親自或在其指示下移走,而上述的人、駕駛人、車長或運輸工具的掌管 人須向公司繳付移走費用,而不損害因違反本條而招致的任何處罰。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63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63 泊車費的繳付 VerDate:30/06/1997 任何公共服務車輛、汽車、出租汽車、客車、貨車、單車或其他運輸工具如停泊在鐵路處所的一處地方,而公司就使用該地方收取泊車費或其他費用,則該運輸工具的掌管 人不得沒有事先繳付適當的費用而從該地方移走或企圖移走該運輸工具,以意圖逃避付款: 但除非證明以使受理所提交申訴的法庭或裁判官信納在該地方有清楚展示告示,指明在該地方泊車應繳付的費用,否則不得根據本條處罰任何人。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64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64 吐痰和扔棄物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不得─ (a) 隨地吐痰,或將痰涎吐在任何升降機或列車的任何部分之內或之上,或吐向任何升降機或列車的任何部分,或在車站月台或其他地方吐痰,或將痰 涎吐在車站的任何辦公室、等候室、公用室或公用通道或鐵路處所的其他部分之內或之上,或吐向該等地方;或 (b) 將任何扔棄物放置或拋棄在鐵路處所上,但如將扔棄物放進明確為此目的而設置的容器內則除外;或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c) 以構成或相當可能構成火災危險的方式將任何已燃點的煙頭、火柴、煙草、液體、物質或任何其他東西放置或拋棄在鐵路處所;或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d) 在已付車費區域,或有明文禁止飲食的告示清楚展示在其內或其附近的鐵路處所其他部分進食任何食物或飲用任何飲品。 (1994年第 203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65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65 排隊等候服務等 VerDate:30/06/1997 公司為規管鐵路處所內或其附近所提供的服務或設施的使用,可要求乘客在鐵路處所內排隊,而希望使用該等服務或設施的人,須在職員或獲授權人發出通知或要求下,在 其中一條列隊後排隊,並以有秩序和有規則的方式向前移動,並服從負責規管排隊的職員或獲授權人所發出的合理指引。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66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66 錢幣找換機的使用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如非為即時在設有錢幣找換機的車站向公司或其職員或獲授權人購買車票,不得使用在鐵路處所由公司提供的任何機器,以找換硬幣或紙幣或促致硬幣或紙幣的找 換。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67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67 行人專用區內的汽車等 VerDate:30/06/1997 除職員或獲授權人或獲得職員或獲授權人特准者外,任何人不得在鐵路處所內專供行人使用或專為容納行人而建造或劃出的部分駕駛汽車、電單車、單車或其他類似的機器 或運輸工具,亦不得攜帶任何手推車、獨輪、雙輪或多輪推車、拖車或類似的運輸工具: 但除非使受理所提交申訴的法庭或裁判官信納在指稱有人違反本條之時,該申訴所關乎的行人專用區有清楚展示公告,指明該區已劃出專供行人使用或專為容納行人,否則 不得根據本條處罰任何人。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68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68 遵從道路交通標誌 VerDate:30/06/1997 在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公共服務車輛、汽車、出租汽車、客車、貨車、單車或其他類似的運輸工具的駕駛人,須服從任何職員或獲授權人的指示,以及遵從為規管 該等車輛而展示的任何告示、指示牌、標誌或訊號。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69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69 危險駕駛及超速駕駛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不得在鐵路處所以對他人構成或相當可能構成危險的方式,或(視乎適當情況而定)以超過任何告示、指示牌、標誌或訊號或職員或獲授權人所示的速度,駕駛或以 其他方式引領或騎踏任何車輛或運輸工具。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0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0 特准過路處及使用過路處的條件 VerDate:30/06/1997 第VIII部 侵入和損壞鐵路處所 公司可藉告示,就動物、人、汽車、電單車、單車或其他運輸工具可使用橫越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的過路處的時段或時間,以及使用該過路處的條件,作出指定。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1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1 未經特准而抽取用水、污染等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不得取去或使用,或准許或安排取去或使用,又或以其他方式抽取、沐浴於或污染任何屬於公司或組成鐵路處所一部分或在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之上的水庫、水 池、水管或水體或其他容器內的水或內含物。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2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2 厭惡性物質、廢料、僭建物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不得致使、准許或容受以下事情的發生─ (a) 任何污水、排出的廢水、糞便、污物或其他厭惡性物質流入或排進或以其他方式進入或留在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 (b) 任何廢物、廢料或廢棄食物或任何種類的垃圾積聚或以其他方式留在鐵路處所; (c) 沒有公司的書面特准,而在鐵路處所內建造或豎設任何種類的建築物或構築物,或將該建築物或構築物留在鐵路處所; (d) 將任何種類的建築材料、建築機械或裝備存放在或以其他方式使其進入或留在或越過鐵路處所(獲公司書面特准者除外); (e) 讓風箏、氣球、模型或其他東西在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的上空飛過或以其他方式越過。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3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3 公司減少侵入情況發生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採取任何其認為必要的行動,以防止任何人作出違反第72條的行為,包括由公司或在公司指示下將任何人豎設的任何非法建築物或構築物移 走,而無須就此對該人承擔任何補償的法律責任;而公司移走非法建築物或構築物(不論由公司移走,或在公司指示下而移走)的權力,可就本條實施之前已建造或豎設在 鐵路處所的非法建築物或構築物而行使。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4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4 將閘門及界線圍欄打開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不得打開或企圖打開或以其他方式干預任何於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的界線或界限任何一邊或之上建造或以其他方式設置的任何閘、門、圍鏈、牆壁、圍欄、欄障或 其他豎設物,或致使任何該等閘、門、圍鏈、牆壁、圍欄、障欄或其他豎設物被打開或受其他方式的干預。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5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5 遵從規例或告示 VerDate:30/06/1997 除按照根據條例第30條訂立的規例,或藉由公司或代公司根據本條所發布的告示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時間通過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亦不得企圖在任何時間將任何汽 車、單車、電單車或其他類似的運輸工具,或任何手推車、獨輪、雙輪或多輪推車、拖車或類似的運輸工具,或任何東西(包括動物)帶過、傳過、駛過或引領其橫過鐵路 處所或其任何部分;任何人連同任何運輸工具、動物或其他東西穿過任何閘、門、圍鏈或欄障後,須盡快將其關上或重新拴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6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6 釋義 VerDate:30/06/1997 第IX部 限制區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共用許可證”(pool permit) 指根據第81條發給獲授權僱員的許可證; “限制區”(restricted area) 指根據第77條宣布為限制區的範圍; “許可證”(permit) 指根據本部發出的任何許可證; “許可證持有人”(permit holder)─ (a) 就共用許可證而言,指獲發給該許可證的獲授權僱員,並包括任何在該獲授權僱員的授權下而使用共用許可證的人;及 (b) 就標準許可證而言,指以本身的姓名而獲發給許可證的人; “標準許可證”(standard permit) 指根據第81條發給並非獲授權僱員的人的許可證; “獲授權僱員”(authorized employee) 指為施行本部任何附例而獲公司書面授權的公司僱員或其他人。 “共用許可證”(pool permit) “限制區”(restricted area) “許可證”(permit) “許可證持有人”(permit holder) “標準許可證”(standard permit) “獲授權僱員”(authorized employee)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7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7 有關限制區的憲報公告 VerDate:30/06/1997 (1) 公司可藉憲報刊登的公告,宣布鐵路處所內任何範圍(包括已付車費區域)為限制區。 (2) 根據第(1)款作出的宣布,可宣布任何範圍為絕對限制區,或在指明日子或任何日子的指明時段為限制區。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8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8 限制區的劃定 VerDate:30/06/1997 公司須安排以標誌或其他方式劃定每個限制區的界線或入口,向可能進入該限制區的公眾人士合理地表明該範圍為限制區。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9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9 顯示限制區位置的圖則 VerDate:24/12/2001 (1) 行政總裁可擬備和核證一份劃出限制區範圍及界線的圖則,並須不時擬備和核證新的圖則,以代替原來的圖則;行政總裁並可不時在此圖則或替代 圖則上批註任何修訂,並須核證該等批註。 (2) 行政總裁須藉批註根據第(1)款擬備的圖則上的證明書,以核證該圖則或其修訂。 (3) 根據本條核證的每份圖則,須存放在公司總辦事處;紅磡車站的車站經理辦事處亦須備有一份副本,以供公眾查閱。 (2000年第 214號法律公告) (1990年第90號第7條;2001年第31號第8條)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9 顯示限制區位置的圖則 VerDate:16/06/2000 (1) 主席可擬備和核證一份劃出限制區範圍及界線的圖則,並須不時擬備和核證新的圖則,以代替原來的圖則;主席並可不時在此圖則或替代圖則上批 註任何修訂,並須核證該等批註。 (2) 主席須藉批註根據第(1)款擬備的圖則上的證明書,以核證該圖則或其修訂。 (3) 根據本條核證的每份圖則,須存放在公司總辦事處;紅磡車站的車站經理辦事處亦須備有一份副本,以供公眾查閱。 (2000年第 214號法律公告) (1990年第90號第7條)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79 顯示限制區位置的圖則 VerDate:30/06/1997 (1) 主席可擬備和核證一份劃出限制區範圍及界線的圖則,並須不時擬備和核證新的圖則,以代替原來的圖則;主席並可不時在此圖則或替代圖則上批 註任何修訂,並須核證該等批註。 (2) 主席須藉批註根據第(1)款擬備的圖則上的證明書,以核證該圖則或其修訂。 (3) 根據本條核證的每份圖則,須存放在公司總辦事處;九龍車站的車站經理辦事處亦須備有一份副本,以供公眾查閱。 (1990年第90號第7條)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80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80 禁止無許可證的人處於限制區 VerDate:30/06/1997 除本部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隨身攜有就某限制區而向他發出的有效許可證,否則不得進入或留在該限制區。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81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81 發出各類許可證的條件 VerDate:30/06/1997 除第82條另有規定外,公司可─ (a) 免費向任何獲授權僱員發出共用許可證;及 (b) 在有其他人按照公司不時指明的條件提出申請,並已繳付附表1所列的訂明費用後,向該人發出標準許可證, 而共用許可證或標準許可證(視乎適當情況而定)須按公司不時指明的格式發出,並受公司不時指明的條件規限。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82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82 拒絕發出許可證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公司如覺得要求獲發給許可證的人或由他人代其要求獲發給許可證的人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發出許可證─ (a) 由於任何與鐵路保安有關或相關的理由,該人並非適合進入限制區的人;或 (b) 該人並無進入限制區的有效或充分理由。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83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83 許可證的取消 VerDate:30/06/1997 公司─ (a) 如覺得許可證持有人有以下情況,須取消該人的許可證─ (i) 由於任何與鐵路保安有關或相關的理由,該人並非適合進入限制區的人;或 (ii) 該人並無進入限制區的有效或充分理由;及 (b) 根據以下理由而可取消許可證─ (i) 規限許可證發出的條件已遭違反;或 (ii) 許可證持有人或其僱主已違反本附例任何條文;或 (iii) 在任何情況下公司信納許可證已遺失、損毀或污損。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84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84 取消許可證的通知 VerDate:30/06/1997 當許可證根據第83條被取消時,公司須據此通知該許可證的持有人及(如公司認為合適)該許可證持有人的僱主(如有的話)。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85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85 僱員交回許可證 VerDate:30/06/1997 許可證持有人在接獲根據第84條發出的通知後,除非該通知所關乎的許可證已遺失或損毀,否則須隨即將其許可證交回─ (a) 公司;或 (b) 該通知為此目的而指明的獲授權僱員;或 (c) (如該通知為此目的而指明的話)許可證持有人的僱主。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86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86 僱主交回許可證 VerDate:30/06/1997 憑藉第84條發出的通知而獲交回許可證的僱主,須將該許可證交回公司或通知所指明的獲授權僱員。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87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87 僱主發出的通知 VerDate:30/06/1997 如許可證持有人的工作性質不再需要其進入該許可證所指明的限制區,或許可證持有人已停止受僱,則其僱主須不延誤地─ (a) 據此通知公司; (b) 從該許可證持有人取得該許可證的管有;及 (c) 將該許可證交回公司。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88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88 許可證持有人終止受僱 VerDate:30/06/1997 許可證持有人如終止受僱於在該許可證發出當日為其僱主的人,則須於終止受僱後,立刻將許可證交回該人。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89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89 獲豁免的人 VerDate:30/06/1997 除第90條另有規定外,第80條的條文不適用於以下的人─ (a) 任何真正的列車車務員或真正的列車乘客─ (i) 從列車落車後;或 (ii) 為登上其作為服務員或作為乘客所乘搭的列車, 正在通過在限制區內的任何入境管制區域或登車區域或專為政府海關而劃出的範圍; (b) 任何在限制區內預留給乘客的範圍等候乘搭將開出的列車的真正列車乘客。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90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90 豁免條件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2號第3條 除以下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憑藉第89條而獲豁免,不受第80條條文規限─ (a) 列車車務員,並管有依據公司及廣州鐵路局的協議發出的有效鐵路人員通行證; (b) 離港乘客,並管有有效旅遊證件及有效車票; (c) 抵港乘客,並管有有效旅遊證件,而其所離開的列車或正登上或等候的列車,屬往返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方的直通車。 (1999年第 62號第3條)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90 豁免條件 VerDate:30/06/1997 除以下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憑藉第89條而獲豁免,不受第80條條文規限─ (a) 列車車務員,並管有依據公司及廣州鐵路局的協議發出的有效鐵路人員通行證; (b) 離港乘客,並管有有效旅遊證件及有效車票; (c) 抵港乘客,並管有有效旅遊證件,而其所離開的列車或正登上或等候的列車,屬往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直通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91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91 遺失許可證 VerDate:30/06/1997 許可證持有人如遺失許可證,須不延誤地將遺失及有關情況向以下的人報告─ (a) 其僱主(如有的話),或如持證人並無僱主或本身為僱主,則向公司或獲授權僱員報告;及 (b) 最接近其通常居住地點的警署的主管人員。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92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92 由僱主報失許可證 VerDate:30/06/1997 僱主接獲遺失許可證及有關情況的報告後,須不延誤地將遺失及有關情況向公司報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93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93 拾獲許可證的人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如拾獲許可證,須將該許可證送交公司或任何獲授權僱員或送交任何警署的主管人員,而不得作不合理的延擱。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94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94 補發許可證 VerDate:30/06/1997 凡許可證已遺失、損毀或污損,獲發給該許可證的人或其僱主可向公司申請補發許可證;如公司信納該許可證已遺失、損毀或污損,則可向該許可證的持有人補發許可證, 以代替已遺失、損毀或污損的許可證。如申請補發許可證的人並非獲授權僱員,則公司在附表1列出的訂明費用獲繳付後,方補發許可證,以代替已遺失、損毀或污損的許 可證。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95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95 獲授權僱員的逮捕權 VerDate:30/06/1997 任何並非警務人員的獲授權僱員,如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人已違反第80條,可無須手令而逮捕該人,並隨即將該人送交警署,以按照《警隊條例》(第232章)處 理。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96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96 政府人員的豁免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3年第1號第3條 警務人員、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消防處人員、英軍人員、《香港海關條例》(第342章)所指的海關人員、廉政公署的專員、副專員或廉署人員如需進入鐵 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執行緊急職務,而假如第80條對其適用則會阻撓或嚴重削弱其職務的執行,則第80條對其不適用。 (2003年第1號第3條)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96 政府人員的豁免 VerDate:30/06/1997 警務人員、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消防處人員、英軍人員、《香港海關條例》(第342章)所指的海關人員、港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的專員、副專員或廉署人 員如需進入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執行緊急職務,而假如第80條對其適用則會阻撓或嚴重削弱其職務的執行,則第80條對其不適用。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97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97 豁免其他類別人士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公司可藉書面通知,並在其所施加的條件規限下,豁免任何人或任何類別的人,使其不受進入限制區的所有或任何規定的規限。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98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98 費用 VerDate:30/06/1997 本附例所訂明的費用列於附表1。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99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99 特別及一般留置權 VerDate:30/06/1997 第X部 一般規定 (1) 在不損害本附例任何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公司對由任何人不論如何帶進鐵路處所(包括公司任何列車)的所有汽車、電單車、單車或類似的運 輸工具、行李、貨物或物品有特別留置權,並對該等汽車、電單車、單車或類似的運輸工具、行李、貨物或物品的擁有人就前述的任何人或該等擁有人所欠下(不論如何欠 下)公司的款項有一般留置權。 (2) 如任何留置權在合理時間內未獲滿足,則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將汽車、電單車、單車或類似的運輸工具、行李、貨物及物品或其任何部分 出售,並將所得收益用以解除該留置權;如出售後4星期內無人申索收益的出售費用及餘款,則該等款項即撥入公司一般收入,而不受任何有關申索影響。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00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00 公司在某些情況下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VerDate:30/06/1997 第XI部 法律責任的限制 就本附例而言,以及在不損害本附例各條或任何一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公司無須對由以下原因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相應而生和非金錢上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亦無須對因以下原因而致錯誤送遞、拖延或扣留任何行李、貨物或其他物品所引致的其他費用或開支承擔法律責任─ (a) 天災; (b) 因戰爭、侵略、外國敵意行為(無論有否宣戰)、內戰、叛亂、暴動、軍事行動或奪權、藉著或根據任何政府或公共或地方當局的命令而作出的充 公、徵用、毀壞或對任何人或財物造成的損害、暴亂、內亂、罷工、閉廠、停工、限制工作所引致的後果(以上各種情況不論起因,亦不論屬局部或全面情況); (c) 根據法律程序而作出的任何檢取; (d) 任何人、乘客或第三者獨自或與公司共同的作為、不作為、疏忽或錯失; (e) 任何人、乘客或第三者的作為、不作為、疏忽或錯失,或任何非公司所能控制亦非公司在合理程度的遠見及謹慎下所能預見的因由; (f) 詐騙行為或其他刑事作為; (g) 帶進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的行李、貨物或物品本質上易於大量損耗,有潛在的欠妥之處或本質上有欠妥之處,有缺點或自然變壞; (h) 行李、貨物或物品沒有足夠或適當包裝,或沒有足夠或恰當標籤或地址的指示; (i) 任何乘客、任何人或任何行李、貨物或物品的擁有人或收貨人未能在合理時間內領取或接收的任何行李、貨物或物品,或在超逾本附例所列出或提 述的時限才領取或接收該等行李、貨物或物品; (j) 本附例或其中任何一條沒有獲遵從; (k) 任何列車、貨車、車輛、運輸工具、升降機、自動梯、活動平台、機械或電力器具或財物或其他處所(無論是否屬於公司或是否由公司或代公司提 供的)有任何欠妥之處; (l) 任何行李、包裹、貨物或物品的損失,或任何已包裝或未包裝的托運行李、包裹、貨物或物品的損失; (m) 任何在香港地域範圍以外發生的作為、事故、意外、緊急事故或事件,不論如何引致或發生; (n) 在任何列車、車輛或運輸工具上或在任何其他團體或任何人的財產或處所,或在任何其他團體或任何人的業務地點發生的任何作為、事故、意外、 緊急事故或事件(不論如何引致或發生),而不論該作為、事故、意外、緊急事故或事件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引致或發生的。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01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01 支付足以彌償公司的款項 VerDate:30/06/1997 任何乘客或行李、貨物、物品或物件的擁有人或收貨人或其他人(包括其遺產代理人),因公司或獲授權人運載或保管任何行李、貨物、物品或物件而向公司或獲授權人提 出或由他人代為提出申索,則本附例中以任何方式提及或提述的任何乘客或任何人或任何行李、貨物、物品或物件的擁有人或收貨人須向公司支付所有或任何為彌償公司或 職員或獲授權人就上述所有或任何申索所需的款項的款額,以及與此相關而招致的任何費用、損失、損害或開支。而就對職員或獲授權人的費用、損害、損失或開支的申索 而獲支付的任何款項,公司須代有關的職員或獲授權人以信託形式持有。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02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02 限制及豁免 VerDate:30/06/1997 公司訂立本附例時,是為公司本身以及代其每名僱員、職員、受僱人及代理人而訂立的。任何人或乘客或擁有人或收貨人對車票的接受,即成為其同意本附例或其所有或任 何條文賦予公司的每項對法律責任的限制及豁免,均延伸而適用於公司每名僱員、職員、受僱人或代理人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03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03 以香港法例為管限法律 VerDate:30/06/1997 第XII部 司法管轄權 (1) 凡根據或就本附例或其任何條文而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一切或任何糾紛(不論如何引致),如涉及任何根據或就本附例或其任何條文而引致或發生的 任何性質的事情、作為、事件或事物,則不論該行為或事件或事物於何處發生,亦不論與該糾紛有關的任何人或任何一方的國籍、居籍或本籍或慣常居住地為何,均須受香 港法例管限並按照香港法例解釋;因該糾紛而直接或間接引致的由公司或針對公司提出的每宗訴訟或申索,須受在香港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的專有審判權所限。 (2) 本附例及根據本附例所定下的任何特別條件所提述的各人或各方現明確同意並聲明公司為一間香港公司,而公司的一切中央管理和控制均於香港行 使。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04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04 檢查身分證及逮捕 VerDate:16/06/2000 第XIII部 強制執行及罰則 (1) 任何人如被合理地懷疑正犯或正企圖犯違反本附例第I-IX部所列任何條文所訂的罪行,須應職員或獲授權人的要求出示根據《人事登記條 例》(第177章)發出的身分證,供職員或獲授權人查閱,並向職員或獲授權人報上自己的姓名、電話號碼及地址,而職員或獲授權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該人,並隨即將 該人送往警署,以按照《警隊條例》(第232章)處理。 (2000年第214號法律公告) (2) 根據第(1)款所賦予的權力,是根據條例第38條所賦予的逮捕權以外的額外權力。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04 檢查身分證及逮捕 VerDate:30/06/1997 第XIII部 強制執行及罰則 (1) 任何人如被合理地懷疑正犯或正企圖犯違反本附例第I-IX部所列任何條文所訂的罪行,須應職員或獲授權人的要求出示根據《人事登記條 例》(第177章)發出的身分證,供職員或獲授權人查閱,並向職員或獲授權人報上自己的姓名及地址,而職員或獲授權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該人,並隨即將該人送往警 署,以按照《警隊條例》(第232章)處理。 (2) 根據第(1)款所賦予的權力,是根據條例第38條所賦予的逮捕權以外的額外權力。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04A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04A 提供虛假資料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在根據第104條被要求提供資料時,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資料。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05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05 罰則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或一方違反附表2第1欄所提及的本附例條文,即屬犯罪,可被檢控,並可被判以附表2第2欄與有關條文相對顯示的罰款或處罰。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06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BYLAW 106 保留其他訴因 VerDate:30/06/1997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附例所載列、提及或提述的一切,以及根據本附例而提出的起訴或訴訟或採取的步驟,均不禁制公司或其他人提出其有權提起或提出的進一步或其他 的損害賠償或其他補償的申索。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SCHEDULE 1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SCHEDULE 1 許可證費用 VerDate:30/06/1997 附表1 [第98條] 許可證費用 費用 1. 根據第81(b)條發出的標準許可證 $30.00 2. 根據第94條補發的標準許可證 $30.00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SCHEDULE 2 (由2007年第162號法律公告第2條暫時中止實施) VerDate:02/12/2007 由2007年12月2日起,本附例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2(1)條所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期間暫時中止實施─詳情請參閱2007年第162及 200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SCHEDULE 2 罰則 VerDate:09/01/1998 [第105條] 條次 處罰 第85、86、87、88、91、92、93條 罰款$1000 第6(1)、7(1)、13(1)及(2)、25、25A(1)、43、44、64(d)、65、66條 罰款$2000 第25A(3)、36、45、46、47(c)、47(d)、47(e)、47(f)、48、50、52、54、55、57、58、59、61、63、 64(a)、64(b)條 罰款$5000 第104A條 罰款$3000 及監禁3個月 第13(4)、33、35、51、53、56、60、67、68、71、72、74、75條 罰款$5000 及監禁6個月 第47(a)、47(b)、64(c)、69、80條 罰款$10000及監禁2年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4號法律公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 SCHEDULE 2 罰則 VerDate:30/06/1997 [第105條] 條次 處罰 第85、86、87、88、91、92、93條 罰款$1000 第6(1)、7(1)、25、25A(1)、43、44、64(d)、65、66條 罰款$2000 第25A(3)、36、45、46、47(c)、47(d)、47(e)、47(f)、48、50、52、54、55、57、58、59、61、63、 64(a)、64(b)條 罰款$5000 第104A條 罰款$3000 及監禁3個月 第13(4)、33、35、51、53、56、60、67、68、71、72、74、75條 罰款$5000 及監禁6個月 第47(a)、47(b)、64(c)、69、80條 罰款$10000及監禁2年 (199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