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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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安全)(貨船構造及檢驗)(1984年9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規例 - REGULATION 1
引稱、釋義、適用範圍及豁免
(Past version on 13/07/2001).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I部
一般條文
(1) 本規例可引稱為《 商船(安全)(貨船構造及檢驗)(1984年9月1日或 之後建造的 船舶)規例》 。
(1A) (已失時效而略去)
(2) 在 本規例中─
“1992年後建造的 船舶”(post 1992 ship) 指本規例適用而在 1992年2月1日或 之後安放龍骨或
處於相若建造階段的 船舶;
(1995年第415號法律公告)
“1994年後建造的 船舶”(post 1994 ship) 指本規例適用而在 1994年10月1日或 之後安放龍骨或
處於相若建造階段的 船舶;
(1995年第415號法律公告)
“1995年後建造的 船舶”(post 1995 ship) 指本規例適用而在 1995年2月1日或 之後安放龍骨或
處於相若建造階段的 船舶;
(1995年第415號法律公告)
“上甲板”(upper deck) 指暴露於海和暴露於天氣中的 最高一層連續甲板, 是一層裝配成為船舶的
主要部分的 甲板, 其露天部分的 所有開口皆設有永久性的 封閉裝置, 而在 其下面的 船舶兩舷的 所有開口,
皆設有永久性水密的 封閉裝置;
“化學品液貨船”(chemical tanker) 指建造或
改造為並用作以散裝形式運載任何列於海上安全委員會*藉決議MSC.4(48)採納的 《 國際散裝
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第17章, 或 列於國際海事組織大會+藉決議A.212(VII)採納的 《
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第 VI章的 任何液體產品的 貨船; (1996年第480號法律公告)
“可航行速度”(navigable speed) 指能有效地操控船舶向前方航行的 最小速度;
“主配電板”(main switchboard)
指由主電源直接供電, 並擬分配電能予船舶各項服務的 配電板;
“主舵機”(main steering gear) 指為將舵移動以在
正常航行情況下操控船舶所必需的 機械、 舵助力器、 舵機動力機組(如有的 話)及輔助設備, 以及向舵桿施加扭矩的
設施, 例如舵柄或 舵扇;
“主發電站”(main generating station) 指主電源所在 的 艙間;
“主電源”(main source of electrical
power) 指擬供電予主配電板以配電予為維持船舶在 正常操作和適居狀況所必需的 所有服務 的 電源;
“正常操作和適居狀況”(normal operational and habitable condition) 指整艘船舶、 及用以確保推進、 操控能力、 安全航行、
防火和防浸安全的 機械、 服務、 設施及輔助設備、 對內及對外通訊及訊號、 逃生途徑及應急艇絞車, 以及所設計的
舒適適居狀況, 均運作良好並操作正常的 狀 況;
“危險貨物”(dangerous goods) 指在 《 商船(安全)(危險貨物)規例》
(第369章, 附屬法例)界定為危險貨物的 貨物;
“危險範圍”(hazardous area) 指爆炸性氣體空氣混合物存在 的 或 預期會存在
的 範圍, 而該混合物的 數量使到在 建造和使用的 電力器具或 其他器具方面 須採取特別的 預防措施,
否則該等器具會構成燃點源;
“沉澱櫃”(settling tank) 指具有不小於每公噸容油量0.183平方米的 受熱面的 貯油櫃;
“周年日期”(anniversary date) 指每年中與貨船構造安全證明書屆滿日期相應的 日期;
“長度”(length) 指按照《
商船(安全)(載重線)(船舶長度)規例》 (第369章, 附屬法例)的 規定而確定的 船舶長度;
“服務艙”(service space)
包括廚房、 設有烹調裝置的 茶水間、 貯物櫃、 貴重物品保管室、 洗衣房、 貯物室、
工作間(構成機艙一部分者除外)及相類 艙間, 以及通往上述艙間的 圍壁通道;
“空載重量”(lightweight) 指船舶在
液艙內沒有貨物、 燃料、 潤滑油、 壓載水、 鍋鑪給水及淡水, 船舶上也沒有消耗品、 乘客和船員及其財物的 情況下,
以公噸為單位的 排水量;
“油輪”(oil tanker) 指在 《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第413章,
附屬法例)第1(2)條界定為油輪的 油輪; (1995年第415號法律 公告)
“油類/ 散貨兩用船”(combination carrier)
指設計為運載散裝油類或 散裝固體貨物的 船舶; (1996年第480號法律公告)
“相若建造階段”(similar stage of construction)
指以下階段─
(a) 能識別為某一特定船舶的 建造開始; 及
(b) 該船舶已開始裝配, 而裝配量至少為50公噸或 所有結構材料估計重量的 1%, 取其小者; (1995年第415號法律公告)
“首垂線”(forward perpendicular) 指在 《 商船(安全)(載重線)規例》 (第369章, 附屬法例)界定為首垂線的 垂線;
“指揮位置”(conning position) 指操縱船舶航行時所處的 位置; (2001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香港船舶”(Hong Kong ship)
指在 香港註冊的 船舶;
“客艙”(passenger spaces) 指提供予乘客起居和使用的 所有艙間, 但不包括行李室、
貯物室、 食品庫及郵件室; (1995年第415號法律 公告)
“起居艙”(accommodation spaces) 指客艙、 走廊、 洗手間、
艙房、 辦公室、 船員艙、 理髮室、 不設烹調裝置的 茶水間、 貯物櫃及相類艙間;
“核證當局”(Certifying Authority)
指處長或 (如屬適當)獲處長授權的 任何人;
“氣體運輸船”(gas carrier) 指建造或
改造為並用作以散裝形式運載任何列於海上安全委員會*藉決議MSC.5(48)採納的 《 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
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第19章, 或 列於國際海事組織++藉決議A.328(IX)採納的 《
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第XIX章的 任何液化 氣體或 其他產品的 貨船; (1996年第480號法律公告)
“動力驅動系統”(power actuating system) 指為供應動力以轉動舵桿而提供的 液壓設備, 由連同有關連的 喉管及附件的
一個或 多於一個舵機 動力機組以及舵助力器組成。 動力驅動系統可共用相同的 機械組件, 即舵柄、
舵扇及舵桿或 供同一用途的 組件;
“控制站”(control stations) 指無線電或 主要導航設備、 應急動力源、
中央火警指示設備或 火警控制設備、 或 滅火裝設所在 的 艙間, 或 位於推進機 械艙外面的 控制室;
“貨物區”(cargo area) 指設有貨艙、 污水艙和貨泵房及位於液貨艙毗鄰的 空隔艙、 壓載艙及空置艙間的 船舶部分,
以及位於該等艙間之上沿船舶部分整個 長度及寬度的 甲板範圍;
“貨物控制站”(cargo control station)
指某艙間而從該艙間可控制任何貨物的 裝載、 排放或 轉駁;
“貨泵房”(cargo pump room) 指用作裝載、 排放或
轉駁貨物的 泵所在 的 房間;
“貨艙”(cargo spaces) 指所有載貨用的 艙間, 包括液貨艙, 以及通往上述艙間的
圍壁通道;
“商船公告”(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指稱為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並由聯合王國運輸部**發出的 公告,
亦包括對修訂或 代替該公告的 任何文件的 提述, 而該文件為獲處長批准並在 憲報公布表明此意者;
“乾舷甲板”(freeboard deck) 指在 《 商船(安全)(載重線)規例》 (第369章, 附屬法例)界定為乾舷甲板的 甲板;
“液貨船”(tanker) 指建造或 改造為運載散裝易燃液體貨物的 貨船, 而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包括氣體運輸船及化學品液貨船;
“舵機動力機組”(steering gear power unit)─
(a) 就電動舵機而言, 指電動機及其有關連的 電力設備; 或
(b) 就電動液壓舵機而言, 指電動機、 其有關連的 電力設備及相連的 泵; 或
(c) 就蒸汽液壓或 氣動液壓舵機而言, 指驅動引擎及相連的 泵;
“舵機控制系統”(steering gear control system)
指用以將命令由航行駕駛台傳送至舵機動力機組的 設備。 舵機控制系統由傳送器、 接收器、
液壓控制泵及其有關連的 發動機、 發動機控制器、 管道及電纜組成;
“最大後退速度”(maximum astern speed)
指按估計船舶在 最深海域航行吃水情況下以設計上的 最大後退功率所能夠達到的 最高速度;
“最大前進航速”(maximum ahead service speed) 指按設計船舶在 其最深海域航行吃水情況下所保持的 海上最高速度;
“散裝貨輪”(bulk carrier) 指在 貨艙一般建有單甲板、 舷側液艙和漏斗側液艙, 而擬主要用於運載散裝乾貨的
船舶, 並包括如礦石船及油類/ 散貨兩用 船等類型的 船舶; (1996年第480號法律公告)
“載重量”(deadweight)
指任何船舶在 比重為1.025的 水中, 夏季載重水線排水量與該船舶空載重量兩者之間, 以公噸為單位的 差;
“雷德蒸氣壓力”(Reid vapour pressure) 指按標準方式以雷德儀器進行實驗室測試而測定的 液體蒸氣壓力;
“輔助舵機”(auxiliary steering gear) 指並非主舵機的 任何部分而在 主舵機一旦發生故障時用以操控船舶所必需的
設備, 但不包括舵柄、 舵扇或 作同樣用途的 組件;
“緊急情況”(emergency condition)
指達致正常操作和適居狀況所需的 任何服務因主電源發生故障而不運作時所處的 情況;
“適合”(suitable)
就物料而言, 指經處長認可為適合該物料所作的 用途;
“廢船狀態”(dead ship condition) 指在 主要推進裝置、
鍋爐及輔助裝置因沒有動力而不操作時所處的 狀態;
“噸”(tons) 指總噸, 而凡提述噸之處─
(a) 就根據《 商船(註冊)(噸位)規例》 (第415章, 附屬法例)附表5第13段具有替代總噸位的 船舶而言,
即提述該等噸位中的 較大者; 及
(b) 就根據該規例第II部及該規例第16條測定噸位的 船舶而言, 即提述根據該規例第16條而測定的 該船舶的 總噸位;
“燃油機組”(oil fuel unit) 指用以製備油類燃料以輸送往燃油鍋爐的 設備, 或 用以製備加熱燃油以輸送往內燃機的
設備, 並包括任何用於處理壓力大 於1.8巴(表壓)的 油的 油壓力泵、 過濾器及加熱器;
“噪音聲級”(noise level)
指英國標準規格編號BS5969:1981或 處長接納的 其他同等標準所界定和表列的 、 且以分貝(A)表示的
‘A’加權
聲壓級;
“操舵位置”(steering position) 指操控船舶的 航行方向時所處的 位置; (2001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機械控制室”(machinery control room) 指可控制供推進所需的 推進機械及鍋鑪的 房間;
“機械警報與控制中心”(machinery alarm and control centre) 指可控制推進及輔助機械的 位置, 亦為該等機械的
安全操作所 必需的 警報器(但不屬位於起居艙及航行駕駛台的 警報器)所在 的 位置;
“機艙”(machinery space)
指設有推進機械、 鍋爐、 燃油機組、 蒸汽機和內燃機、 發電機和主要電動機械、 加油站及冷藏、 防搖、
通風和空氣調節機 械的 艙間及相類艙間, 而凡文意許可, 亦指任何通往上述艙間的 圍壁通道;
“艙壁甲板”(bulkhead deck) 指大部分橫向水密艙壁所達到的 甲板;
“應急配電板”(emergency switchboard) 指在
主電力供應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時, 由應急電源或 過渡應急動力源直接供電, 並擬分配電能予應急 服務的 的
配電板;
“應急電源”(emergency source of electrical power) 指擬於主電源的 電力供應一旦發生故障時供電予應急配電板的
電源;
“驗船師”(surveyor) 指核證當局委任的 驗船師、 聯合王國運輸部**的 海事驗船師,
以及根據本條例第5條獲委任的 政府驗船師;
“‘A’級隔板”(‘A’Class division) 指在 《
商船(安全)(防火)(1984年9月1日或 之後建造的 船舶)規例》 (第369章, 附屬法例) 界定為‘A’級隔板的 艙壁或
部分甲板;
“A類機艙”(machinery spaces of Category A) 指設有以下設備的 機艙─
(a) 作主要推進用途的 內燃式機械, 或 作其他用途而總輸出功率合共不小於375千瓦特的 內燃式機械; 或
(b) 任何燃油鍋爐或 燃油機組, 以及任何通往上述艙間的 圍壁通道;
“BO標準的
‘B’級隔板”(‘B’Class division of BO
standard) 指在 《 商船(安全)(防火)(1984年9月1日或 之後建 造的 船舶)規例》 (第369章, 附屬法例)界定為BO標準的
‘B’級隔板的 艙壁、 艙內鋪板或 襯板。
(1998年第23號第2條)
(2A) 凡提述在
“化學品液貨船”及“氣體運輸船”的 定義中所提述的 規則, 即為提述不時經國際海事組織++修訂的
該等規則。
(3) 除另有規定外, 本規例適用於500噸或 以上的 新的 海域航行香港貨船, 不論該船舶在 何處。 (1995年第415號法律公告)
(3A) 就第(3)款而言─
“貨船”(cargo ship) 指不是下述者的 船舶─
(a) 客船;
(b) 軍隊運輸艦;
(c) 《 商船條例》 (第281章)第XII部適用的 拖網漁船;
(d) 當其時由香港政府或 任何國家作任何用途的 船隻;
(e) 憑藉乘客定額及安全證明書獲准在 內河航限內運載乘客的 船隻;
(f)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g) 非機械設施推進的 船舶;
“新”(new) 就船舶而言, 指在 1984年9月1日或 之後安放龍骨或 處於相若建造階段。
(1995年第415號法律公告)
(4) 處長可豁免某些類別或 某個別的 個案, 使其不受本規例的 所有或 任何規定(按豁免的 規定中所指明)限制, 豁免的
條款(如有的 話)則按處長在 豁 免的 規定中所指明, 而處長在 給予合理的 通知後, 可更改或 撤銷任何上述豁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海上安全委員會”乃“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之譯名。 @
“《 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乃“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之譯名。 +
“國際海事組織大會”乃“Assembly of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之譯 名。 #
“《
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乃“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之譯名。 ##
“《 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乃“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之譯名。 ++
“國際海事組織”乃“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之譯名。 @@
“《
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乃“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之譯名。
**
“聯合王國運輸部”乃“United Kingdom Department of Transport”之譯名。
“1992年後建造的 船舶”(post 1992 ship)
“1994年後建造的 船舶”(post 1994 ship)
“1995年後建造的 船舶”(post 1995 ship)
“上甲板”(upper deck)
“化學品液貨船”(chemical
tanker)
“可航行速度”(navigable speed)
“主配電板”(main switchboard)
“主舵機”(main steering gear)
“主發電站”(main generating
station)
“主電源”(main source of electrical power)
“正常操作和適居狀況”(normal operational and habitable condition)
“危險貨物”(dangerous goods)
“危險範圍”(hazardous area)
“沉澱櫃”(settling tank)
“周年日期”(anniversary date)
“長度”(length)
“服務艙”(service space)
“空載重量”(lightweight)
“油輪”(oil tanker)
“油類/ 散貨兩用船”(combination carrier)
“相若建造階段”(similar stage of construction)
“首垂線”(forward perpendicular)
“指揮位置”(conning position)
“香港船舶”(Hong Kong
ship)
“客艙”(passenger spaces)
“起居艙”(accommodation spaces)
“核證當局”(Certifying Authority)
“氣體運輸船”(gas carrier)
“動力驅動系統”(power actuating system)
“控制站”(control stations)
“貨物區”(cargo area)
“貨物控制站”(cargo control station)
“貨泵房”(cargo pump room)
“貨艙”(cargo spaces)
“商船公告”(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乾舷甲板”(freeboard deck)
“液貨船”(tanker)
“舵機動力機組”(steering gear power unit)
“舵機控制系統”(steering gear control system)
“最大後退速度”(maximum astern speed)
“最大前進航速”(maximum ahead service speed)
“散裝貨輪”(bulk carrier)
“載重量”(deadweight)
“雷德蒸氣壓力”(Reid vapour pressure)
“輔助舵機”(auxiliary steering gear)
“緊急情況”(emergency condition)
“適合”(suitable)
“廢船狀態”(dead ship condition)
“噸”(tons)
“燃油機組”(oil fuel unit)
“噪音聲級”(noise level)
“操舵位置”(steering position)
“機械控制室”(machinery control room)
“機械警報與控制中心”(machinery alarm and control centre)
“機艙”(machinery space)
“艙壁甲板”(bulkhead deck)
“應急配電板”(emergency switchboard)
“應急電源”(emergency source of electrical
power)
“驗船師”(surveyor)
“‘A’級隔板”(‘A’Class division)
“A類機艙”(machinery spaces of Category A)
“BO標準的
‘B’級隔板”(‘B’Class division of BO standard)
“貨船”(cargo ship)
“新”(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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