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無線電裝設)規例 - SECT 3

適用範圍

(Past version on 20/02/1998).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本規例適用於下述任何船舶─

   (a)  行走國際航程的 香港船舶;

   (b)  在 香港水域內的 任何其他行走國際航程的 船舶: 但本規例不適用於正在
        北美洲五大湖*和其東至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爾的 聖拉姆伯特船閘#下游出口處的 相連水域與支流水域內航行的
        任何上述香港船舶。

(2) 本規例不適用於─ (2003年第14號第24條)

   (a)  並非以機械設施推進的 船舶; 及

   (b)  少於300噸的 貨船。

(3) 為施行本規例─

   (a) 

 “建造的 船舶”(ships constructed) 指已安放龍骨或 處於相若建造階段的 船舶;

   (b) 

 “相若建造階段”(a similar stage of construction) 指具有以下情況的 階段─

        (i)    能識別為某一特定船舶的 建造開始; 及

        (ii)   該船舶已開始裝配, 而裝配量至少為50噸或 所有結構材料估計重量的 1%, 取其小者。

(4) 每艘船舶均須在 不遲於1993年8月1日符合第7(1)(d)及(f)條的 規定, 以及在 不遲於1995年2月1日符合第 7(1)(c)條的 規定。

(5) 在 符合第(4)及(6A)款的 規定下, 每艘在 1995年2月1日之前建造的 船舶均須─ (1998年第110號法律公告)

   (a)  在 本規例生效日期和由該日起至1999年1月31日為止的 期間內─

        (i)    符合本規例的 所有適用的 規定; 或

        (ii)   符合在 本規例生效日期前施行的 《 商船(安全)(無線電裝設)規例》 (第369章, 附屬法例AP)的 所有適用的
               規定, 但任何客船, 不論其 大小為何, 均不獲給予任何豁免使其不受該規例第4(2)條的 規定所規限; 及
               (1998年第110號法律公告)

   (b)  在 1999年2月1日和由該日期起, 符合本規例的 所有適用的 規定。

(6) 每艘在 1995年2月1日或 之後建造的 船舶, 均須符合本規例的 所有適用的 規定。

(6A) 每艘在 1997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 客船, 均須在 1997年7月1日後的 首次定期檢驗之日或 之前, 符合第6(3A)、
(3B)及(3C)和7(5) 條的 規定。 (1998年第110號法律公告)

(7) 本規例並不阻止任何遇險的 船舶、 救生艇筏或 人使用任何可供其運用的 方法以吸引注意、 報知其位置和求助。

(8) 處長可藉憲報公告修訂所有或 任何附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北美洲五大湖”乃“Great Lakes of North America”之譯名。 #

 “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爾的 聖拉姆伯特船閘”乃“St. Lambert
Lock at Montreal in the Province of Quebec, Canada”之譯名。

 “建造的 船舶”(ships constructed)

 “相若建造階段”(a similar stage of
construction)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