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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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安全)(客船構造及檢驗)(1984年9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規例 - REGULATION 1
釋義及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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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一般條文
(1) (由1994年第139號法律公告廢除)
(1A) (已失時效而略去)
(2) 在 本規例中, 下述詞句分別有下述涵義─
“1990年後建造的 船舶”(post 1990 ship) 指在 1990年4月29日或 之後安放龍骨或
處於相若建造階段的 客船, 或 在 該日或 之後改裝為客船的 貨船; (1994年第139號法律公告)
“1992年後建造的 船舶”(post
1992 ship) 指在 1992年2月1日或 之後安放龍骨或 處於相若建造階段的 客船, 或 在 該日或 之後改裝為客船的 貨 船;
(1994年第139號法律公告)
“1994年1月後建造的 船舶”(post January 1994 ship) 指在 1994年1月1日或 之後安放龍骨或
處於相若建造階段的 客船, 或 在 該日 或 之後改裝為客船的 貨船; (1995年第413號法律公告)
“1994年10月後建造的
船舶”(post October 1994 ship) 指在 1994年10月1日或 之後安放龍骨或 處於相若建造階段的 客船, 或 在 該日或
之後改裝為客船的 貨船; (1995年第413號法律公告)
“公用艙”(public spaces) 包括大堂、 餐室、 酒吧、 吸煙室、 休息室、
康樂室、 托兒所、 圖書館, 以及相類的 公用固定圍封艙間;
“水密”(watertight), 就任何結構而言, 指能防止水在
最高水頭下從任何方向穿過該結構而流, 而最高水頭是指船舶一旦損毀時該結構可能須承受的 水頭, 但就艙壁甲板下的
結構而言, 水頭則至少高至船舶限界線; (1994年第139號法律公告)
“分艙因數”(factor of subdivision), 就任何船舶或
其任何部分而言, 指按照附表1內適用於該船舶或 該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該等條文 所決定的 分艙因數;
“分艙載重水線”(subdivision load waterline) 指按照本規例用以決定船舶分艙而假設的 水線;
“主配電板”(main switchboard)
指由主電源直接供電, 並擬分配電能予船舶各項服務的 配電板;
“主舵機”(main steering gear) 指為將舵移動以在
正常航行情況下操控船舶所必需的 機機、 舵助力器、 舵機動力機組(如有的 話)及輔助設備, 以及向舵桿施加扭矩的
設施, 例如舵柄或 舵扇;
“主發電站”(main generating station) 指主電源所在 的 艙間;
“主循環泵”(main circulating pump)
指用以將水循環流過主冷凝器而裝設的 泵;
“主電源”(main source of electrical power)
指擬供電予主配電板以配電予為維持船舶在 正常操作和適居狀況所必需的 所有服務 的 電源;
“可航行速度”(navigable
speed) 指能有效地操控船舶向前方航行的 最小速度;
“可浸長度”(floodable length), 就在 任何吃水的 船舶的
任何部分而言, 指以該船舶某一指定點為中心點的 該部分的 最大長度, 而該長度在 該吃水及 在 附表1內列出而在
有關環境下適用的 滲透率假設的 情況下, 能在 該船舶沒有靜橫傾時被浸水而不致淹沒該船舶的 限界線任何部分;
“正常操作和適居狀況”(normal operational and habitable condition) 指整艘船舶、 及用以確保推進、 操控能力、 安全航行、
防火和防浸安全的 機械、 服務、 設施及輔助設備、 對內及對外通訊及訊號、 逃生途徑及應急艇絞車, 以及所設計的
舒適適居狀況, 均運作良好並操作正常的 狀 況;
“同等物料”(equivalent material), 此等字凡用於“鋼或
其他同等物料”(steel or other equivalent material) 一詞時, 指任何物料, 而該物料在 適當的 耐火測試結束時, 其本身具有、
或 由於所提供的 隔熱而具有在 結構及完整性上與鋼相等的 特性;
“危險貨物”(dangerous goods) 指在 《
商船(安全)(危險貨物)規例》 (第369章, 附屬法例)界定為危險貨物的 貨物;
“危險範圍”(hazardous area)
指爆炸性氣體空氣混合物存在 的 或 預期會存在 的 範圍, 而該混合物的 數量使到在 建造和使用電力器具或
其他器具方面須 採取特別的 預防措施, 否則該等器具會構成燃點源;
“良好天氣”(favourable weather) 指晴朗、 無雲、
穩定的 天氣, 而且海面情況只造成中度的 橫搖及/ 或 縱搖;
“批准”(approved) 指獲處長批准;
“沉澱櫃”(settling tank)
指具有容油量每公噸不小於0.183平方米的 受熱面的 油貯存艙;
“非可能燃燒物料”(non-combustible material) 指某物料,
而該物料在 按照英國標準規格476: 第4部: 1970或 處長接納的 其他同 等標準測試中加熱至攝氏750度的 溫度時,
不會燃燒多於10秒時間, 亦不會使其內部溫度或 測試爐膛的 溫度提升至較攝氏750度高出多於攝氏50度, 而“可能燃燒
物料”(combustible material) 一詞亦須據此解釋;
“長度”(length), 就船舶而言, 指在 最深分艙載重水線兩極端處的
垂直線之間量度的 船舶長度, 但就第20(4)(b)(ii)及(c)(iii)條而言除 外;
“服務艙”(service space) 包括廚房、
設有烹調裝置的 茶水間、 貯物櫃及貯物室、 油漆室、 行李室、 工作間(構成機艙一部分者除外)、 郵件室及相類 艙間,
以及通往上述艙間的 圍壁通道;
“空載重量”(lightweight) 指船舶在 液艙內沒有貨物、 燃料、 潤滑油、 壓載水、
淡水及鍋爐給水, 船舶上也沒有消耗品、 乘客與船員及其財物的 情況下, 以公噸為單位的 排水量;
“風雨密”(weathertight), 就任何結構而言, 指在 船舶相當可能遇到的 最惡劣海面及天氣情況下,
能防止海水穿過該結構而流;
“政府驗船師”(Government Surveyor) 指由經濟司根據本條例第5條委任為政府驗船師的 人;
“相若建造階段”(similar stage of construction) 指以下階段─
(a) 能識別為某特定船舶的 建造開始; 及
(b) 該船舶已開始裝配, 而裝配量至少為50公噸或 所有結構村料估計重量的 1%, 取其小者;
“首垂線”(forward
perpendicular) 指本規例所界定的 船舶長度的 最前端;
“限界線”(margin line) 指在 船舷艙壁甲板的
上表面之下至少76毫米處所繪劃的 線;
“客船”(passenger ship) 指運載多於12名乘客並以電力或 其他機械動力推動的
船舶;
“客艙”(passenger space), 除附表1第1(3)段另予界定外, 指供乘客使用的 艙間;
“香港客船”(Hong Kong passenger
ship) 指在 香港註冊的 客船;
“浬”(mile) 指長度為1852米的 海里;
“起居艙”(accommodation spaces) 指─
(a) 公用艙;
(b) 走廊及門廊;
(c) 樓梯;
(d) 洗手間;
(e) 艙房;
(f) 辦公室;
(g) 船員艙;
(h) 理髮室;
(i) 不設烹調裝置的 茶水間;
(j) 貯物櫃; 及
(k) 與任何上述所列者相類的 艙間, 以及通往該等艙間的 圍壁通道;
“夏季載重水線”(summer load waterline) 的 涵義,
與《 商船(安全)(載重線)規例》 (第369章, 附屬法例)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乘客”(passenger) 指任何由船舶運載的
人, 但不包括─
(a) 以任何身分受僱或 受聘於船舶上處理該船舶事務的 人;
(b) 依據船長對船舶失事的 人、 遇險的 人或 其他人所負的 運載責任, 或 由於船長、 船東或 承租人(如有的
話)均不能阻止的 情況而置身船舶上的 人; 及
(c) 未滿一歲的 兒童;
“特種艙”(special category space) 指任何在 艙壁甲板之上或 之下並擬用以運載汽車的 圍封艙間,
而該等汽車在 其油缸內備有燃料供其本身 推進用, 又該艙間能讓該等汽車駕駛進出, 亦讓乘客出入;
“動力驅動系統”(power actuating system) 指為供應動力以轉動舵桿而設置的 液壓設備, 由連同有關連的 喉管及附件的
一個或 多於一個舵機 動力機組以及舵助力器組成。 動力驅動系統可共用相同的 機械組件, 即舵柄、
舵扇及舵桿或 供同一用途的 組件;
“許可長度”(permissible length), 就以船舶長度任何一點為中心點的 艙室而言,
指在 該點的 可浸長度與船舶分艙因數相乘所得之積;
“現有客船”(existing passenger ship) 指並非新客船的 客船;
“控制室”(control room) 指位於推進機艙之內或 之外的 房間, 而從該房間可控制推進機械及鍋爐;
“控制站”(control stations) 指無線電或 主要導航設備、 應急動力源、 中央火警指示設備、 火警控制設備、 或
滅火裝設所在 的 艙間, 或 位於推進機 艙外面的 控制室;
“船級社”(classification society) 指處長在
適當情況下授權為船舶分級的 任何社團;
“船員艙”(crew space) 指船員艙房, 包括供海員用的 寢室、 餐廳、
衞生間、 醫療艙、 康樂艙、 貯物室及膳食供應間, 但不包括亦由乘客使用或 亦供乘客使 用的 任何起居間;
“船舶寬度”(breadth of the ship) 指在 船舶最深分艙載重水線或 其下的 最大型寬;
“商船公告”(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指稱為 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並由聯合王國運輸部**發出 的 公告, 亦包括對修訂或 代替該公告的 任何文件的 提述,
而該等文件為獲處長批准並在 憲報公布表明此意者;
“乾舷甲板”(freeboard deck) 的 涵義, 與《
商船(安全)(載重線)規例》 (第369章, 附屬法例)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國際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
指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 由國際電工委員會#的 刊物頒布的 標準規格, 而該規格可從英國標準協會取 得;
“舵機控制系統”(steering gear control system) 指用以將命令由航行駕駛台傳送至舵機動力機組的 設備。
舵機控制系統由傳送器、 接收器、 液壓控制泵及其有關連的 發動機、 發動機控制器、 管道及電纜組成;
“舵機動力機組”(steering gear power unit)─
(a) 就電動舵機而言, 指電動機及其有關連的 電力設備; 或
(b) 就電動液壓舵機而言, 指電動機、 其有關連的 電力設備及相連的 泵; 或
(c) 就蒸汽液壓或 氣動液壓舵機而言, 指驅動引擎及相連的 泵;
“最大後退速度”(maximum astern speed) 指按估計船舶在
最深海域航行吃水情況下以設計上的 最大後退功率所能夠達到的 最高速度;
“最大前進航速”(maximum ahead service
speed) 指船舶按設計在 其最深海域航行吃水情況下所保持的 海上航行最高速度;
“開放式滾裝貨艙”(open ro/ro cargo
spaces) 指兩端敞開的 滾裝貨艙, 或 一端敞開的 滾裝貨艙而通過在 船側外板或 甲板頂部的 固定開口,
該等艙間獲提供遍及其整個長度的 充足天然通風;
“圍封上層建築”(enclosed superstructure) 指符合以下規定的
上層建築─
(a) 具有屬有效建造的 圍封艙壁, 而艙壁上所有出入口均已安裝門檻及風雨密門; 及
(b) 於其兩側或 兩端的 所有其他開口均已安裝有效的 風雨密關閉設施, 但不包括符合上述規定的 駕駛台或 船尾樓,
除非已設置通路, 使到在 駕駛台或 船尾樓艙壁的 出入口關閉時, 船員可藉其他時刻可供作此用途的
替代設施經該通路到達駕駛台 或 船尾樓內的 機艙及其他工作艙間;
“無線電報室”(radiotelegraph room) 的 涵義,
與《 商船(安全)(無線電裝設)規例》 (第369章, 附屬法例)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新客船”(new passenger ship) 指在
1984年9月1日或 之後安放龍骨或 處於相若建造階段的 客船, 或 在 該日或 之後改裝為客船的 貨船;
“載重量”(deadweight) 指任何船舶在 比重為1.025的 水中的 排水量與該船舶空載重量兩者之間, 以公噸為單位的 差;
“輔助舵機”(auxiliary steering gear) 指並非主舵機的 任何部分而在 主舵機一旦發生故障時用以操控船舶所必需的
設備, 但不包括舵柄、 舵扇或 作同樣用途的 組件;
“緊急情況”(emergency condition)
指達致正常操作和適居狀況所需的 任何服務因主電源發生故障而不運作時所處的 情況;
“滲透率”(permeability)
就任何艙間而言, 指假設該艙間按其被撥予的 用途使用時, 該艙間能被水佔據的 百分率;
“滾裝客船”(ro/ro
passenger ship) 指設有貨艙或 車艙的 客船, 而在 該等艙間內, 車輛或 貨物能以水平方向裝上或 卸下;
“滾裝貨艙”(ro/ro cargo spaces) 指通常沒有以任何方式分間, 且延伸至船舶的 大部分長度或 整個長度的 艙間, 而在
該等艙間內, 貨物(在 鐵路 或 公路用車、 車輛(包括公路或 鐵路油車)、 拖車、 集裝箱、 貨盤、 可拆櫃之內或
之上, 或 在 相類堆裝部件或 其他盛器之內或 之上的 已包裝或 散裝貨物)通常能以水平方向 裝上和卸下;
“適合”(suitable), 就物料而言, 指經處長批准為適合該物料所作的 用途;
“廢船狀態”(dead ship condition) 指在
主要推進裝置、 鍋爐及輔助裝置因沒有動力而不操作時所處的 狀態;
“噸”(tons) 指總噸, 而凡提述噸之處─
(a) 就根據《 商船(註冊)(噸位)規例》 (第415章, 附屬法例)附表5第13段具有替代總噸位的 任何船舶而言,
即提述此等噸位中較大者; 及
(b) 就同時根據該規例第II部及該規例第16條而測定噸位的 船舶而言, 即提述其根據該規例第16條而測定的 總噸位;
“獨立動力泵”(independent power pump) 指由非發自船舶主引擎的 動力所操作的 泵;
“燃油機組”(oil fuel unit)
指用以製備油類燃料以輸送往燃油鍋爐的 設備, 或 用以製備加熱油以輸送往內燃機的 設備,
並包括任何用於處理壓力大 於1.8巴(表壓)的 油的 油壓力泵、 過濾器及加熱器;
“噪音聲級”(noise level)
指英國標準規格編號BS 5969:1981 或 處長接納的 其他同等標準所界定和表列的 、 且以分貝dB(A)表示的
‘A’加權聲壓級;
“衡準數”(criterion numeral), 就任何船舶而言, 指按照附表1內適用於該船舶的 條文所決定的
該船舶的 衡準數;
“機艙”(machinery space) 在 本規例除第IIA部及附表1外的 每一部中, 指任何設有推進機械、
鍋爐、 燃油機組、 蒸汽機和內燃機、 發電機和主要 電力機械、 加油站及冷藏、 防搖、 通風和空氣調節機械的
艙間及相類艙間, 而凡文意許可, 亦指通往上述艙間的 任何圍壁通道;
“機艙”(machinery space) 在
第IIA部及附表1中, 指任何由船舶型基線起延伸至限界線以及圍繞設有主要及輔助推進機械、 供推進所需的 發電機
及鍋爐(如有裝設者)的 艙間的 兩端橫向水密艙壁之間的 艙間;
“艙壁甲板”(bulkhead deck) 指橫向水密艙壁所達到的
最高一層甲板;
“應急配電板”(emergency switchboard) 指在 主電力供應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時, 由應急電源或
過渡應急電源直接供電, 並擬分配電能予應急服 務的 配電板;
“應急電源”(emergency source of electrical power)
指擬於主電源的 電力供應一旦發生故障時供電予應急配電板的 電源;
“穩定性資料冊”(stability information book)
指為符合第9A(8)條而須提供的 簿冊; (1994年第139號法律公告)
“A類機艙”(machinery space of Category A)
指任何設有以下設備的 機艙─
(a) 作主要推進用途的 內燃式機械, 或 作其他用途而總輸出功率合共不小於375千瓦特的 內燃式機械; 或
(b) 任何燃油鍋爐或 燃油機組, 以及任何通往上述機艙的 圍壁通道;
“IMO 決議 A.265(VIII)”(IMO Resolution A.265(VIII))
指由國際海事組織採納的 、 名為
“Regulations on Subdivision and Stability of Passenger Ships as an Equivalent to Part B of Chapter II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60”的 決議A.265(VIII)。
(3) 本規例─
(a) 適用於不論在 何處的 新的 香港客船;
(b) 除本款後述的 例外情況外, 適用於香港水域內的 其他新客船;
(c) 在 處長認為合理而實際的 範圍內, 適用於對現有香港客船作出的 任何重大修理、 改動或 修改,
但以下情況除外─
(i) 第16、 17及20條不適用於其他新客船; 但該等客船須改而符合《 商船(安全)(客船構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
船舶)規例》 (第369章, 附屬法例)第16、 17及19條; (1994年第139號法律公告)
(ii) 第VIA部只適用於香港水域內的 非香港滾裝客船; 及 (1994年第139號法律公告)
(iii) 第9B至9I條不適用於非香港船舶。 〈 * 註─詳列交互參照: 第9B, 9C, 9D, 9E, 9F, 9G, 9H, 9I條 *〉
(1994年第139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聯合王國運輸部”乃“United Kingdom Department of Transport”之譯名。 +
“國際標準化組織”乃“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之譯名。 #
“國際電工委員會”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之譯名。
“1990年後建造的 船舶”(post
1990 ship)
“1992年後建造的 船舶”(post 1992 ship)
“1994年1月後建造的 船舶”(post January 1994 ship)
“1994年10月後建造的
船舶”(post October 1994 ship)
“公用艙”(public spaces)
“水密”(watertight)
“分艙因數”(factor of subdivision)
“分艙載重水線”(subdivision load waterline)
“主配電板”(main switchboard)
“主舵機”(main steering gear)
“主發電站”(main generating
station)
“主循環泵”(main circulating pump)
“主電源”(main source of electrical power)
“可航行速度”(navigable speed)
“可浸長度”(floodable length)
“正常操作和適居狀況”(normal operational and habitable condition)
“同等物料”(equivalent material)
“鋼或 其他同等物料”(steel or other equivalent material)
“危險貨物”(dangerous goods)
“危險範圍”(hazardous area)
“良好天氣”(favourable weather)
“批准”(approved)
“沉澱櫃”(settling tank)
“非可能燃燒物料”(non-combustible material)
“可能燃燒物料”(combustible material)
“長度”(length)
“服務艙”(service space)
“空載重量”(lightweight)
“風雨密”(weathertight)
“政府驗船師”(Government Surveyor)
“相若建造階段”(similar stage of construction)
“首垂線”(forward perpendicular)
“限界線”(margin
line)
“客船”(passenger ship)
“客艙”(passenger space)
“香港客船”(Hong Kong passenger ship)
“浬”(mile)
“起居艙”(accommodation
spaces)
“夏季載重水線”(summer load waterline)
“乘客”(passenger)
“特種艙”(special category space)
“動力驅動系統”(power actuating
system)
“許可長度”(permissible length)
“現有客船”(existing passenger ship)
“控制室”(control room)
“控制站”(control stations)
“船級社”(classification society)
“船員艙”(crew space)
“船舶寬度”(breadth of the ship)
“商船公告”(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乾舷甲板”(freeboard deck)
“國際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
“舵機控制系統”(steering gear control system)
“舵機動力機組”(steering gear power unit)
“最大後退速度”(maximum astern speed)
“最大前進航速”(maximum ahead service speed)
“開放式滾裝貨艙”(open ro/ro cargo spaces)
“圍封上層建築”(enclosed superstructure)
“無線電報室”(radiotelegraph room)
“新客船”(new passenger ship)
“載重量”(deadweight)
“輔助舵機”(auxiliary steering gear)
“緊急情況”(emergency condition)
“滲透率”(permeability)
“滾裝客船”(ro/ro passenger ship)
“滾裝貨艙”(ro/ro cargo spaces)
“適合”(suitable)
“廢船狀態”(dead
ship condition)
“噸”(tons)
“獨立動力泵”(independent power pump)
“燃油機組”(oil fuel unit)
“噪音聲級”(noise level)
“衡準數”(criterion numeral)
“機艙”(machinery space)
“機艙”(machinery space)
“艙壁甲板”(bulkhead deck)
“應急配電板”(emergency
switchboard)
“應急電源”(emergency source of electrical power)
“穩定性資料冊”(stability information book)
“A類機艙”(machinery space of
Category A)
“IMO 決議 A.265(VIII)”(IMO Resolution A.265(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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