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商船(驗船法庭)規例 - SCHEDULE 1
[第18條]
 |
表格1 |
[第2條] |
上訴通知書
有關船舶 的事宜
致:香港海事處處長
本人(姓名及地址),屬 部分的 船舶
的船長(或其中 份額的主管船東),現─
(1) 就總督委任檢驗上述船舶的驗船師 的報告而提出上訴;或
(2) 就海事處助理處長(船舶檢驗) 給予的聲明書(或就海事處助理處長(船舶檢驗) 拒絕給予聲明書),而根據《商船條例》(第281章)第29條條文提出上訴;或
(3) (由1977年第52號第3條廢除)
(4) 就海事處處長根據《商船條例》(第281章)第45條拒絕給予清關而提出上訴。
所有通知書及文件均可循郵遞或其他方式送交以下地址而送達本人:
日期:19 年 月 日
(由上訴人簽署)
------------
 |
表格2 |
[第4條] |
傳召出庭傳票
香港驗船法庭
有關 就總督委任的驗船師
檢驗 (或視屬何情況而定)所作的報告而提出上訴的事宜。
本人現依據《商船條例》(第281章)傳召你於19 年 月 日上午 時 分出庭作為此宗上訴的 。現隨附上訴通知書副本一份。
日期:19 年 月 日
香港維多利亞
裁判官及法庭主審人
本人會奉召出庭。
(被傳召的人簽署)
------------
 |
表格3 |
[第17條] |
放行或扣留船舶的法庭命令
香港驗船法庭
有關 就總督委任的驗船師
檢驗 (或視屬何情況而定)所作的報告而提出上訴的事宜。
我們是 ,現下令將上述船舶放行(或作最終的扣留,又或在
條件下扣留)。
我們於19 年 月 日在香港 親自簽署。
驗船法庭成員
------------
 |
表格4 |
[第17條] |
法庭成員的報告
香港驗船法庭
有關 就總督委任的驗船師
檢驗 (或視屬何情況而定)所作的報告而提出上訴的事宜。
我們是 ,現報告如下:我們在聆訊此宗上訴後,已下令將上述船舶放行(或作最終的扣留,又或在
條件下扣留),所持理由在附連的陳述書列明。
我們並認為此宗上訴的訟費應由上訴人(或由政府)支付,或(由各方支付其本身的訟費)。
日期:19 年 月 日
驗船法庭成員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