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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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驗船法庭)規例 - SCHEDULE 1



[18]
表格1
[2]
上訴通知書

有關船舶 的事宜
致:香港海事處處長
本人(姓名及地址),屬 部分的 船舶
的船長(或其中 份額的主管船東),現─ 所有通知書及文件均可循郵遞或其他方式送交以下地址而送達本人:

日期:19 年 月


(由上訴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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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2
[4]
傳召出庭傳票

香港驗船法庭

有關 就總督委任的驗船師
檢驗 (或視屬何情況而定)所作的報告而提出上訴的事宜。
本人現依據《商船條例》(281)傳召你於19 年 月 日上午 時 分出庭作為此宗上訴的 。現隨附上訴通知書副本一份。
日期:19 年 月 日
香港維多利亞


裁判官及法庭主審人
本人會奉召出庭。

(被傳召的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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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3
[17]
放行或扣留船舶的法庭命令

香港驗船法庭

有關 就總督委任的驗船師
檢驗 (或視屬何情況而定)所作的報告而提出上訴的事宜。
我們是 ,現下令將上述船舶放行(或作最終的扣留,又或在
條件下扣留)。
我們於19 日在香港 親自簽署。


驗船法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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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4
[17]
法庭成員的報告

香港驗船法庭

有關 就總督委任的驗船師
檢驗 (或視屬何情況而定)所作的報告而提出上訴的事宜。
我們是 ,現報告如下:我們在聆訊此宗上訴後,已下令將上述船舶放行(或作最終的扣留,又或在
條件下扣留),所持理由在附連的陳述書列明。
我們並認為此宗上訴的訟費應由上訴人(或由政府)支付,或(由各方支付其本身的訟費)
日期:19 年 月 日

驗船法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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