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香港銀行公會附例 - BYLAW 31
帳目及審計
(1) 委員會須就公會的 所有交易備存妥善的 帳目, 並須就每一財政年度(由委員會決定)擬備公會的 帳目報表,
其內列載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 兩者均 須由1名永久會員及1名委員會選任委員簽署。
(2) 委員會須委任1名核數師, 該核數師有權取用公會的 所有帳目簿冊、 憑單及其他財務紀錄, 亦有權索取其認為合適的
有關資料及解釋, 而該核數師 須盡快審計根據第(1)款擬定的 各份報表, 並向委員會作出有關報告。
(3) 一份經簽署的 帳目報表及該帳目的 審計報告須連同召開周年大會的 通知書送交會員。
(4) 委員會可委任1名司庫, 控制公會的 資金, 其委任可屬義務或 受薪性質, 委任條款及任期按委員會認為適當者而定,
委員會並可將其認為適合的 職 責轉委上述司庫。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