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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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製造地方)(織片成衣)公告 - SECT 2
適用範圍
(Past version on 01/01/2004).
“內地”(the Mainland)
“《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 安排》
”(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1) 本公告適用於任何符合以下說明的 織片成衣—
(a) 已根據《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 安排》 從香港出口往內地或 擬根據該安排從香港出口往內地;
(b) 根據該安排符合零關稅的 資格; 及 (2004年第158號法律公告)
(c) (由2004年第158號法律公告廢除)
(d) 受《 進出口條例》 (第60章)下的 一項出口管制計劃規限。
(2) 在 本條中—
“內地”(the Mainland) 指中國的 任何部分, 但不包括香港、 澳門及台灣;
“《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 安排》
”(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指經不時修訂的
由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訂立並於2003年6月29日簽署的 《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 安排》
(包括在 2003年9月29日簽署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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