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說明(原產地)(手錶)令 - 第362D章 商品說明(原產地)(手錶)令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17/06/2005 (第362章第2(2)(b)(ii)條) [1991年1月1日] (本為1990年第312號法律公告) 商品說明(原產國家)(手錶)令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362章第2(2)(b)(ii)條) [1991年1月1日] (本為1990年第312號法律公告) 商品說明(原產地)(手錶)令 - SECT 1 引稱 VerDate:17/06/2005 (1) 本命令可引稱為《商品說明(原產地)(手錶)令》。 (由2005年第9號第4條) (2) (已失時效而略去) 商品說明(原產國家)(手錶)令 - SECT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1) 本命令可引稱為《商品說明(原產國家)(手錶)令》。 (2) (已失時效而略去) 商品說明(原產地)(手錶)令 - SECT 2 手錶原產地的指明 VerDate:17/06/2005 (1) 就本條例而言,任何地方,如在其內製造或生產手錶機芯,則該地方須視為在其內製造或生產該手錶的地方。 (2003年第233號法律公 告;2005年第9號第5條) (2) 第(1)款不適用於已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從香港出口往內地或擬根據該安排從香港出口往內地並根據該安排符合 零關稅的資格的任何手錶。 (2003年第233號法律公告) (3) 在本條中— “內地”(the Mainland) 指中國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指經不時修訂的由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訂立並於2003年6月29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包括在2003年9月29日簽署的附件)。 (2003年第233號法律公告) 商品說明(原產國家)(手錶)令 - SECT 2 手錶原產地的指明 VerDate:01/01/2004 (1) 就本條例而言,任何國家,如在其內製造或生產手錶機芯,則該國家須視為在其內製造或生產該手錶的國家。 (2003年第233號法律公 告) (2) 第(1)款不適用於已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從香港出口往內地或擬根據該安排從香港出口往內地並根據該安排符合 零關稅的資格的任何手錶。 (2003年第233號法律公告) (3) 在本條中— “內地”(the Mainland) 指中國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指經不時修訂的由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訂立並於2003年6月29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包括在2003年9月29日簽署的附件)。 (2003年第233號法律公告) 商品說明(原產國家)(手錶)令 - SECT 2 手錶原產地的指明 VerDate:30/06/1997 就本條例而言,任何國家,如在其內製造或生產手錶機芯,則該國家須視為在其內製造或生產該手錶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