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商品說明(標記)(白金)令 - PARAGRAPH 7

須展示的告示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非在 供應或 要約供應之處向所有顧客顯眼地展示一份符合附表3指明的 格式的 告示, 否則任何人不得在
零售層面的 營商過程或 業務運作中供應或 要約供應任何白金製品。

(2) 根據第(1)款展示的 告示的 大小不得小於210毫米 × 297毫米。

(3) 在 根據第(1)款展示的 告示中出現的 字母及字樣的 高度不得少於5毫米。

(2008年第83號法律公告)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