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展示的告示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非在 供應或 要約供應之處向所有顧客顯眼地展示一份符合附表3指明的 格式的 告示, 否則任何人不得在 零售層面的 營商過程或 業務運作中供應或 要約供應任何白金製品。 (2) 根據第(1)款展示的 告示的 大小不得小於210毫米 × 297毫米。 (3) 在 根據第(1)款展示的 告示中出現的 字母及字樣的 高度不得少於5毫米。 (2008年第83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