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商品說明(標記)(白金)令 - PARAGRAPH 5
含有不同純度的製品
(1)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 凡第4條所述的 製品由不同的 部分組成, 而各部分亦有不同的 白金純度, 則─
(a) 每部分均須註上標記, 猶如該部分為一件單獨的 製品一樣; 或
(b) 須附有一個顯示該製品整體純度的 標記。
(2) 凡第4條所述的 製品由不同的 部分組成, 而其中有一部分或 多於一部分是白金, 但另一部分或 其他的
部分則是其他金屬, 則屬白金的 部分, 須根據 第4條在 其上註上標記, 而其他的 部分, 則須在 根據第6條發出的
發票或 收據內加以說明。
(3) 按重量計算, 製品中所使用的 焊料, 其中金、 白金、 鈀或 銀, 或 上述元素其中2項或 多於2項的
組合所佔比率不得少於95%, 而其中金、 白金或 鈀, 或 上述元素其中2項或 多於2項的 組合所佔比率亦不得少於50%。
(4) 凡任何製品中所採用的 焊料在 製成品中所佔比率不高於5%, 則可在 該製成品上按其主要部分的 純度註上標記。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