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拍賣人的情況 (1) 就本命令而言, 凡本命令所適用的 製品以拍賣方式出售— (a) 有關拍賣人須被視為該製品的 供應人; 及 (b) 在 沒有相反證據的 情況下, 該製品須被推定為是在 零售層面的 營商過程或 業務運作中供應的 。 (2) 就本命令而言, 凡要約以拍賣方式出售本命令所適用的 製品, 該製品— (a) 須被視為由有關拍賣人要約供應; 及 (b) 在 沒有相反證據的 情況下, 須被推定為是在 零售層面的 營商過程或 業務運作中要約供應的 。 (2008年第82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