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評估徵款)規例 - REGULATION 5
就建造工程作出的付款通知
(Past version on 01/01/2008).
(Past version on 01/06/2004).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凡就任何並非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 建造工程或 其任何階段或 任何部分向承建商付款或 作出惠及承建商的 付款,
該承建商須在 付款作出後14天內 向委員會給予付款的 通知。 (2006年第12號第84條)
(2) 凡於某月份就任何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 建造工程向承建商付款或 作出惠及承建商的 付款, 該承建商須在 該月份的
最後一天後14天內向委員會給 予付款的 通知。 (2006年第12號第84條)
(3) 就某建造工程或 某建造工程的 某階段或 某部分而作出的 付款的 付款通知須符合委員會指明的 格式,
並須述明該建造工程的 價值或 該階段或 該部分的 價值。 (2006年第12號第84條)
(4) 只有在 以下情況下須根據本條給予通知—
(a) 有關建造工程是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 ; 或
(b) 經合理估計, 有關建造工程的 總價值超逾本條例附表5第1部指明的 數額。 (2006年第12號第84條)
(5) 委員會可在 個別個案中延展根據本條給予通知的 限期。 (2006年第12號第84條)
(6) 任何承建商如—
(a) 已根據《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587章)第35條就有關付款向建造業議會給予通知; 及
(b) 已在 指明期間內將該通知的 一份文本送交委員會, 即屬遵守本條。 (2006年第12號第84條)
(7) 每一承建商或 獲授權人, 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本條,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罰款$5000。
(1983年第32號法律公告; 2004年第3號第31條; 2006年第12號第84條)
(8) 在 本條中,
“指明期間”(specified period) 指第(1)或 (2)款所提述的 14天期間, 如委員會已根據第(5)款延展 該期間,
則指經延展的 期間。 (2006年第12號第84條)
“指明期間”(specified period)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