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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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 (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 SCHEDULE 5
初步調查小組
[第17條]
1. 小組成員成為委員會成員後停止
出任小組成員
除小組主席外,小組成員如在其任期內成為委員會成員,即停止出任小組成員。
2. 委任署理主席
如小組主席暫時不能或將暫時不能行使其職能,委員會可提名另一名委員會成員,並由委員會主席委任,在委任期間內署理小組主席的職務。
3. 委任署理成員
如小組成員暫時不能或將暫時不能行使其作為小組成員的職能,可由香港物理治療學會提名一位符合委任該成員的同樣準則的人,並由委員會主席委任,在委任期間內署理該成員的職務。
4. 任期屆滿或終止的影響
如小組當時正考慮根據本規例提出的任何申訴或告發,而─
(a) 任何獲委任為小組主席或小組成員的人的任期憑藉本規例第17條而屆滿或因本附表第1條的施行而終止;或
(b) 任何根據本附表第2或3條委任的人任期屆滿,
則若上述的人並未隨即獲推選或並未隨即再獲推選為小組主席或小組成員,或未獲委任或未再獲委任為小組主席或小組成員,視屬何情況而定,則為小組考慮該申訴或告發的目的而非為其他目的,該人的主席身分或成員身分須憑藉本條得以繼續,直至小組已就該申訴或告發履行其職能為止。
5. 小組主席及小組成員辭職
(1) 小組主席或小組成員可於任何時間以書面通知秘書而辭去在小組的職務,但所受的規限是,如在給予該通知的任何時候,小組正考慮任何申訴或告發,而委員會主席要求如此辭職的人繼續出任小組主席或小組成員,則該人須為小組考慮該申訴或告發的目的而非為其他目的繼續出任小組主席或小組成員,直至小組已就該申訴或告發履行其職能為止。
(2) 本規例第17條適用於任何根據本條提出的辭職而產生的任何空缺,猶如該空缺是因期滿而出現者一樣。
6. 小組主席或小組成員出席委員會會議
如小組將針對某人的申訴或告發轉呈委員會裁定,則小組主席以及曾出席小組為考慮該申訴或告發而舉行的會議的任何小組成員,在委員會就該申訴或告發進行聆訊或裁定時,不得以委員會成員的身分出席任何委員會會議。
7. 小組會議
(1) 小組須按小組主席的指示不時召開會議,而小組主席可於任何時間押後小組的任何會議。
(2)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小組主席須決定任何會議所採取的議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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