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物理治療師 (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 SECT 23

小組決定進行研訊

(1) 如小組決定進行研訊, 小組須將個案轉呈委員會, 而小組主席須將須予研訊的 事項通知委員會主席。

(2) 凡小組根據第(1)款將某事項轉呈委員會, 委員會主席須定出進行研訊的 日期, 而秘書在
小組決定將申訴轉呈委員會的 1個月內, 須向答辯人送 達─

   (a)  一份按照附表2表格4擬備的 研訊通知書; 及

   (b)  一份本規例文本。

(3) 每份研訊通知書須─

   (a)  (如申訴內容是答辯人曾犯行為不檢)按秘書擬定的 控罪格式, 述明須予進行研訊的 事項;

   (b)  (如屬在 任何其他情況)述明申訴中的 指稱; 及

   (c)  指明擬進行研訊的 日期、 時間及地點。

(4) 研訊不得在 研訊通知書送達的 日期後28天內進行, 但如答辯人以書面同意提前進行, 則屬例外。

(5) 凡向答辯人送達研訊通知書, 須採用掛號郵遞方式寄往秘書最後知悉的 答辯人地址致予答辯人。

(6) 在 規定送達研訊通知書的 限期內, 秘書須將該研訊通知書副本送交申訴人(如有申訴人的 話)。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