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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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 (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 SECT 23
小組決定進行研訊
(1) 如小組決定進行研訊, 小組須將個案轉呈委員會, 而小組主席須將須予研訊的 事項通知委員會主席。
(2) 凡小組根據第(1)款將某事項轉呈委員會, 委員會主席須定出進行研訊的 日期, 而秘書在
小組決定將申訴轉呈委員會的 1個月內, 須向答辯人送 達─
(a) 一份按照附表2表格4擬備的 研訊通知書; 及
(b) 一份本規例文本。
(3) 每份研訊通知書須─
(a) (如申訴內容是答辯人曾犯行為不檢)按秘書擬定的 控罪格式, 述明須予進行研訊的 事項;
(b) (如屬在 任何其他情況)述明申訴中的 指稱; 及
(c) 指明擬進行研訊的 日期、 時間及地點。
(4) 研訊不得在 研訊通知書送達的 日期後28天內進行, 但如答辯人以書面同意提前進行, 則屬例外。
(5) 凡向答辯人送達研訊通知書, 須採用掛號郵遞方式寄往秘書最後知悉的 答辯人地址致予答辯人。
(6) 在 規定送達研訊通知書的 限期內, 秘書須將該研訊通知書副本送交申訴人(如有申訴人的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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