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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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 (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 SECT 20

轉呈申訴

(1) 小組主席接獲根據第18條呈交的 申訴後, 須定出由小組考慮該申訴的 會議日期,
以決定是否應將該申訴轉呈委員會研訊。

(2) 凡申訴須由小組為第(1)款所述目的 作出考慮, 秘書須─

   (a)  通知答辯人已接獲有關的 申訴;

   (b)  告知他該申訴的 內容;

   (c)  向他送交根據第19(1)條提交的 任何法定聲明的 副本;

   (d)  告知他所定出的 、 由小組考慮該申訴的 會議日期; 及

   (e)  邀請他就申訴中有關他的 行為或 任何其他指稱事項, 向小組呈交任何他欲給予的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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