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轉呈申訴 (1) 小組主席接獲根據第18條呈交的 申訴後, 須定出由小組考慮該申訴的 會議日期, 以決定是否應將該申訴轉呈委員會研訊。 (2) 凡申訴須由小組為第(1)款所述目的 作出考慮, 秘書須─ (a) 通知答辯人已接獲有關的 申訴; (b) 告知他該申訴的 內容; (c) 向他送交根據第19(1)條提交的 任何法定聲明的 副本; (d) 告知他所定出的 、 由小組考慮該申訴的 會議日期; 及 (e) 邀請他就申訴中有關他的 行為或 任何其他指稱事項, 向小組呈交任何他欲給予的 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