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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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 (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 SECT 17
初步調查小組
第Ⅲ部
委員會準備聆訊的 程序
(1) 為執行本條例及本規例所授予的 各項職能, 現設立初步調查小組, 由以下成員組成─
(a) 小組主席, 由委員會提名並由委員會主席委任的 一名委員會成員出任;
(b) 一名通常居住於香港, 於政府、 醫院管理局或 由政府一般收入中直接或 間接撥款資助的
機構受僱以物理治療師身分執業, 且不屬委員會成員的 名列 第Ia部的 物理治療師, 由香港物理治療學會提名,
以及由委員會主席委任; 及
(c) 一名通常居住於香港, 並非於政府、 醫院管理局或 由政府一般收入中直接或 間接撥款資助的
機構受僱以物理治療師身分執業, 且不屬委員會成員的 名列第Ia部的 物理治療師, 由香港物理治療學會提名,
以及由委員會主席委任。
(2) 除附表5另有規定外, 小組成員的 任期為12個月, 但在 該任期終結時, 他們可分別再獲提名及委任。
(3) 附表5適用於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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