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對第II部分、第III部分及第IV部分的視光師的執業限制 (1) 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第II部分內的 視光師不得在 從事其專業的 過程中使用不屬染色劑的 診斷劑。 (2) 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第III部分內的 視光師, 在 從事其專業的 過程中, 不得執行或 從事任何與屈光檢查的 工作無關的 職能或 活動。 (3) 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第IV部分內的 視光師, 在 從事其專業的 過程中, 不得執行或 從事任何與屈光檢查或 屈光檢查及隱形鏡片(視乎適合的 情況而 定)的 工作無關的 職能或 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