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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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光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 SECT 5

列入註冊名冊不同部分內

為施行本條例第13(4)條, 如一名視光師─

   (a)  持有第4(a)或 (b)條所提述的 資格, 則秘書須將該視光師的 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第I部分內;

   (b)  持有第4(c)或 (d)條所提述的 資格, 則秘書須將該視光師的 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第II部分內;

   (c)  持有第4(e)條所提述的 資格, 則秘書須將該視光師的 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第III部分內;

   (d)  根據本條例第15條獲發臨時註冊證明書, 則秘書須將該視光師的 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第IV部分內; 及

   (e)  根據本條例第12(1)(b)或 (c)條具備註冊資格, 則秘書須將該視光師的
        姓名列入註冊名冊中由管理局根據本條例第12(1A)條決定 的 某部分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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