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表決 (1) 委員會就交由其決定的 任何問題進行表決時, 委員會主席須喚請各成員明示其表決, 並須隨即宣布委員會就該問題所作的 決定。 (2) 凡根據第(1)款宣布的 委員會決定受到任何委員會成員質疑, 委員會主席須分別喚請每名成員宣布其表決取向, 主席亦須公布其本身的 表決取 向, 及公布每項表決取向的 委員會成員人數及表決結果。 (3) 凡就交由委員會決定的 任何問題進行表決時票數均等, 須當作已就該問題作出有利於答辯人的 決定。 (4) 委員會就任何事項進行表決時, 除委員會成員及法律顧問外, 其他人不得在 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