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視光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 SECT 19
涉及行為的申訴
(1) 凡在 秘書根據第18條向小組主席呈交的 申訴中有任何指稱, 而小組主席認為該指稱所引發的 問題是某註冊視光師或
要求註冊的 申請人是否─
(a) 曾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判處監禁的 罪行;
(b) 曾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犯了不專業行為; 或
(c) 犯了本條例第22(1)條(c)、 (d)或 (e)段所提述的 任何事項, 則小組主席可要求將該申訴以書面擬定及列明理由,
而除非該申訴是由一名公職人員以書面作出和簽署的 , 否則小組主席並可要求該申訴附有一份或
多於一份有關個案事實 的 法定聲明作為支持。
(2) 第(1)款提述的 每份法定聲明─
(a) 須述明聲明人的 地址及身分; 及
(b) 如所聲明的 事實並非聲明人個人所知, 須述明其獲悉該事實的 資料來源及其相信該事實為真確無訛的 理由。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