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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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 REGULATION 38

作出命令或押後至日後會議

凡委員會根據第35(a)或 37條裁斷答辯人犯了有關事項或 裁斷任何針對答辯人的 指稱獲得證明, 則─

   (a)  如答辯人是獲註冊的 人, 委員會須在 符合第41條的 規定下作出命令; 及

   (b)  如答辯人是要求註冊的 申請人, 委員會須在 符合第41條的 規定下決定是否拒絕其註冊申請; 或

   (c)  委員會須押後至日後的 會議才根據(a)段作出命令或 根據(b)段作出決定, 舉行該會議的 日期由委員會決定,
        而委員會主席須公布委員會的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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