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作出命令或押後至日後會議
凡委員會根據第35(a)或 37條裁斷答辯人犯了有關事項或 裁斷任何針對答辯人的 指稱獲得證明, 則─
(a) 如答辯人是獲註冊的 人, 委員會須在 符合第41條的 規定下作出命令; 及
(b) 如答辯人是要求註冊的 申請人, 委員會須在 符合第41條的 規定下決定是否拒絕其註冊申請; 或
(c) 委員會須押後至日後的 會議才根據(a)段作出命令或 根據(b)段作出決定, 舉行該會議的 日期由委員會決定,
而委員會主席須公布委員會的 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