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大律師、律師或律政人員為秘書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律政司司長可應根據本條例第5(4)(a)條委任的 委員會秘書提出的 申請, 委任一名大律師、 律師或 《 律政人員條例》 (第87章)所指的 律政人員, 在 申訴人沒有出 席或 沒有由大律師或 律師代表的 研訊中, 執行秘書的 職責。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2004年第87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