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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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小組”(Committee) 指根據第17條組成的 初步調查小組;
“小組主席”(Chairman of the
Committee) 指根據第17條委任的 小組主席;
“申訴人”(complainant) 指針對以下的 人提出申訴或 就以下的 人作出告發的
任何人─
(a) 一名註冊職業治療師; 或
(b) 一名要求註冊為職業治療師的 申請人, 而其申訴或 告發已由秘書根據第18條接獲者;
“考試”(examination)
指依據本條例第15A條舉行的 考試;
“法律顧問”(Legal Adviser) 指根據本條例第5(4)(b)條委任的 委員會法律顧問;
“委員會”(Board) 指根據本條例第5條設立的 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
“委員會主席”(Chairman of the Board)
指根據本條例第5(1)(a)條委任的 委員會主席;
“秘書”(Secretary) 指根據本條例第5(4)(a)條委任的 委員會秘書;
“研訊通知書”(notice of inquiry) 指按照第23條送達的 通知書;
“註冊名冊”(register)
指依據本條例第10條為職業治療師專業而備存的 註冊名冊;
“答辯人”(respondent) 指秘書根據第18條接獲的
申訴所針對的 或 與該申訴有關的 註冊職業治療師, 或 該申訴所針對的 或 與該申訴有關的 要求註冊為職業
治療師的 申請人;
“職業治療師”(occupational therapist) 指本條例附表第4項所提述的 類別的 人。
“小組”(Committee)
“小組主席”(Chairman of the Committee)
“申訴人”(complainant)
“考試”(examination)
“法律顧問”(Legal Adviser)
“委員會”(Board)
“委員會主席”(Chairman of the Board)
“秘書”(Secretary)
“研訊通知書”(notice of inquiry)
“註冊名冊”(register)
“答辯人”(respondent)
“職業治療師”(occupational therap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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