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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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小組”(Committee) 指根據第17條組成的 初步調查小組;

 “小組主席”(Chairman of the
Committee) 指根據第17條委任的 小組主席;

 “申訴人”(complainant) 指針對以下的 人提出申訴或 就以下的 人作出告發的
任何人─

   (a)  一名註冊職業治療師; 或

   (b)  一名要求註冊為職業治療師的 申請人, 而其申訴或 告發已由秘書根據第18條接獲者;

 “考試”(examination)
        指依據本條例第15A條舉行的 考試;

 “法律顧問”(Legal Adviser) 指根據本條例第5(4)(b)條委任的 委員會法律顧問;
       

 “委員會”(Board) 指根據本條例第5條設立的 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

 “委員會主席”(Chairman of the Board)
        指根據本條例第5(1)(a)條委任的 委員會主席;

 “秘書”(Secretary) 指根據本條例第5(4)(a)條委任的 委員會秘書;
       

 “研訊通知書”(notice of inquiry) 指按照第23條送達的 通知書;

 “註冊名冊”(register)
        指依據本條例第10條為職業治療師專業而備存的 註冊名冊;

 “答辯人”(respondent) 指秘書根據第18條接獲的
        申訴所針對的 或 與該申訴有關的 註冊職業治療師, 或 該申訴所針對的 或 與該申訴有關的 要求註冊為職業
        治療師的 申請人;

 “職業治療師”(occupational therapist) 指本條例附表第4項所提述的 類別的 人。

 “小組”(Committee)
       

 “小組主席”(Chairman of the Committee)

 “申訴人”(complainant)

 “考試”(examination)

 “法律顧問”(Legal Adviser)
       

 “委員會”(Board)

 “委員會主席”(Chairman of the Board)

 “秘書”(Secretary)

 “研訊通知書”(notice of inquiry)
       

 “註冊名冊”(register)

 “答辯人”(respondent)

 “職業治療師”(occupational therap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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