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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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化驗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 REGULATION 28

修訂通知書

(1) 凡在 聆訊前或 聆訊中的 任何階段, 委員會覺得研訊通知書欠妥, 委員會主席可發出他認為情況所需的 指示,
將通知書修訂, 除非他在 顧及個案的 實 況後, 認為作出所需的 修訂沒有可能不對答辯人造成損害性的 影響則屬例外。

(2) 在 任何研訊通知書經修訂後, 秘書須在 切實可行的 範圍內盡快將該項修訂以書面通知答辯人及任何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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