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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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化驗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 REGULATION 19

涉及行為的申訴

(1) 凡在 秘書根據第18條向小組主席呈交的 申訴中有任何指稱, 而小組主席認為該指稱所引發的
問題是某註冊醫務化驗師或 要求註冊的 申請人是否─

   (a)  曾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判處監禁的 罪行;

   (b)  曾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犯了不專業行為; 或

   (c)  犯了本條例第22(1)條(c)、 (d)或 (e)段所提述的 任何事項, 則小組主席可要求將該申訴以書面擬定及列明理由,
        而除非該申訴是由一名公職人員以書面作出及簽署的 , 否則小組主席並可要求該申訴附有一份或
        多於一份有關個案事實 的 法定聲明作為支持。

(2) 第(1)款提述的 每份法定聲明─

   (a)  須述明聲明人的 地址及身分; 及

   (b)  如所聲明的 事實並非聲明人個人所知, 須述明其獲悉該事實的 資料來源及其相信該事實為真確無訛的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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