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 顏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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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陸水域 |
| D. 溶解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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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全年90%抽樣次數中,溶解氧水平降至低於每升4毫克;數值按水柱平均植(水面以下1米、中層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個測定值的算術平均數)計算。此外,海床2米範圍內於全年90%抽樣次數中,溶解氧濃度不應少於每升2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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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水域(魚類養殖分區除外) |
(b) 全年90%抽樣次數中,溶解氧水平不應少於每升5毫克;數值按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中層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個測定值的算術平均數)計算。此外,海床2米範圍內於全年90%抽樣次數中,溶解氧濃度不應少於每升2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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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類養殖分區 |
(c)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溶解氧水平少於每升4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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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陸水域 |
| E. 酸鹼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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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水的酸鹼值應在6.5-8.5單位的幅度內。此外,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酸鹼值幅度擴逾0.2單位。 |
海洋水域 (1991年第451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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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水的酸鹼值應在6.0-9.0單位的幅度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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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陸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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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溫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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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每日溫度幅度的變化多於攝氏2.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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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管制區 |
| G. 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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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環境鹽度水平的變化多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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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管制區 |
| H. 懸浮固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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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環境的懸浮固體水平升高30%,亦不得引致懸浮固體積聚,以致會對水 生群落造成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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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水域 |
(b)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懸浮固體的全年中位數超逾每升25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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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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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水平以非離子化氨形態計不應多於每升0.021毫克,按全年平均值(算術平均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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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營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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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營養物的含量不得足以致使藻類或其他水生植物的生長過量或具滋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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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不限制上述(a)指標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無機氮水平不應超逾每升0.3毫克,以全年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中層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個測定值的算術平均數)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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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水域 |
| K. 5天生化需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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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陸水域 |
| L. 化學需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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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陸水域 |
| M. 危險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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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充分顧及食物鏈的生物累積效應和危險物質彼此之間的毒性相互作用下,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 水中危險物質濃度達致對人類、魚類或任何其他 水生生物產生顯著毒害效應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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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管制區 |
(b) 危險物質的廢物的排放,不得危及水生環境的任何實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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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由1991年第451號法律公告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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