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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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澳水質管制區水質指標聲明 - SCHEDULE 1



水質指標
管制區部分
A. 美觀程度  
    (a)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產生令人不快的氣味或變色。
整個管制區
    (b) 應無焦油狀殘渣、浮木以及由玻璃、塑料、橡膠或任何其他物質所造成的物品。
整個管制區
    (c) 礦物油不應可見於表面。表面活化劑不應引致有持續的泡沫。
整個管制區
    (d) 應沒有可辨的由污水衍生的碎屑。
整個管制區
    (e) 應無大小相當可能干擾船隻的自由航行或對船隻造成損害的漂浮物、淹沒物及半淹沒物。
整個管制區
    (f)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中含有沉降成令人不快的沉積的物質。
整個管制區
B. 細菌  
    (a) 大腸桿菌含量不應超逾每100毫升610個的水平,按一公曆年所採集的所有樣本的幾何平均數計算。
次級接觸康樂活動分區及魚類養殖分區 (1991年第451號法律公告)

    (b) (1991年第451號法律公告廢除)
 
    (c) 大腸桿菌含量不應超逾每100毫升1000個的水平,按最近期的5個連續抽樣(抽樣相隔期間為721)的流動中位數計算。
內陸水域
C. 顏色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的顏色超逾50黑曾色度單位。
內陸水域
D. 溶解氧  
    (a)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全年90%抽樣次數中,溶解氧水平降至低於每升4毫克;數值按水柱平均植(水面以下1米、中層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個測定值的算術平均數)計算。此外,海床2米範圍內於全年90%抽樣次數中,溶解氧濃度不應少於每升2毫克。
海洋水域(魚類養殖分區除外)
    (b) 全年90%抽樣次數中,溶解氧水平不應少於每升5毫克;數值按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中層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個測定值的算術平均數)計算。此外,海床2米範圍內於全年90%抽樣次數中,溶解氧濃度不應少於每升2毫克。
魚類養殖分區
    (c)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溶解氧水平少於每升4毫克。
內陸水域
E. 酸鹼值  
    (a) 水的酸鹼值應在6.5-8.5單位的幅度內。此外,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酸鹼值幅度擴逾0.2單位。
海洋水域 (1991451號法律公告)
    (b) (1991年第451號法律公告廢除)
 
    (c) 水的酸鹼值應在6.0-9.0單位的幅度內。
內陸水域
F. 溫度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每日溫度幅度的變化多於攝氏2.0度。
整個管制區
G. 鹽度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環境鹽度水平的變化多10%
整個管制區
H. 懸浮固體  
    (a)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環境的懸浮固體水平升30%,亦不得引致懸浮固體積聚,以致會對水 生群落造成不良影響。
海洋水域
    (b)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懸浮固體的全年中位數超逾每25毫克。
    內陸水域
I.  
    氨氮水平以非離子化氨形態計不應多於每升0.021毫克,按全年平均值(算術平均數)計算。
    整個管制區
J. 營養物  
    (a) 營養物的含量不得足以致使藻類或其他水生植物的生長過量或具滋擾性。
    海洋水域
    (b) 在不限制上述(a)指標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無機氮水平不應超逾每升0.3毫克,以全年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中層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個測定值的算術平均數)表示。
海洋水域
K. 5天生化需氧量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5天生化需氧量超逾每升5毫克。
內陸水域
L. 化學需氧量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化學需氧量超逾每升30毫克。
內陸水域
M. 危險物質  
    (a) 在充分顧及食物鏈的生物累積效應和危險物質彼此之間的毒性相互作用下,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 水中危險物質濃度達致對人類、魚類或任何其他 水生生物產生顯著毒害效應的水平。
整個管制區
    (b) 危險物質的廢物的排放,不得危及水生環境的任何實益用途。
    整個管制區
N-O. (1991年第451號法律公告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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