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管制(將軍澳水質管制區)令 - 第358J章 水污染管制(將軍澳水質管制區)令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358章第4條) [1989年7月28日] (本為1989年第246號法律公告) 水污染管制(將軍澳水質管制區)令 - PARAGRAPH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稱為《水污染管制(將軍澳水質管制區)令》。 水污染管制(將軍澳水質管制區)令 - PARAGRAPH 2 將軍澳水質管制區的宣布 VerDate:30/06/1997 現宣布附表內較詳細地描述的香港境內部分為水質管制區,稱為將軍澳水質管制區。 水污染管制(將軍澳水質管制區)令 - PARAGRAPH 3 監督的指定 VerDate:30/06/1997 環境保護署署長獲指定為將軍澳水質管制區的監督,而作為監督,須在符合《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第4(3)條的規定下,就該區行使與執行《水污染管制條 例》(第358章)賦予監督的職能、權力及職責。 水污染管制(將軍澳水質管制區)令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30/06/1997 [第2條] 在地政工務司於1989年7月6日簽署、存放於香港土地註冊處並註明JBWCZ的比例為1:20000的地圖上,以灰邊為界的範圍(包括灰色陰影範圍)。 (1993年第8號第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