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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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南區水質管制區)(指定日期)(綜合)令 - PARAGRAPH 4
指定日期
就─
(a) 第5(a)條所指明之目的 而根據本條例第7(2)條指定的 日期為1988年8月1日;
(b) 第5(b)條所指明之目的 而根據本條例第7(3)條指定的 日期為1989年4月1日;
(c) 第5(c)條所指明之目的 而根據本條例第7(2)條指定的 日期為1989年8月1日; 及
(d) 第5(d)條所指明之目的 而根據本條例第7(3)條指定的 日期為199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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