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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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排污設備)規例 - SECT 26

第370章的適用範圍

(1) 為根據本規例進行工程或 建造、 保養、 修理或 拆卸工程, 或 為與此目的 有關或 此目的 所附帶的 任何事項,
附表2第I部所指明的 《 道路(工程、 使 用及補償)條例》 (第370章)條文, 須在 作出所必需的 修改後適用,
並須受該附表第II部所指明的 修改及增補規限。

(2) 附表2第II部所指明的 任何修改或 增補, 須為施行第(1)款所述的 目的 而適用, 並須為施行本條而當作為《
道路(工程、 使用及補償)條 例》 (第370章)的 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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