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政府一般收入支付補償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除非出現關於何人有權獲得補償的 爭議, 否則所有補償(包括其利息)以及所有費用, 凡屬─ (a) 局長同意付予申索人的 ; 或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2000年第183號法律公告) (b) 土地審裁處針對官方而判給的 , 均須於該項同意或 該項最終判給作出後3個月內, 從香港政府一般收入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