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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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排污設備)規例 - SECT 14

申索的送達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VI部

申索補償的 程序

(1) 聲稱有權根據本規例獲得補償的 人, 須向局長送達書面申索, 列明下述對其申索適用的 詳情─

   (a)  申索人的 姓名或 名稱, 以及其供送達通知書用的 地址;

   (b)  與該宗申索有關的 土地的 詳盡描述, 包括任何影響該土地的 契諾、 地役權、 權利或 限制;

   (c)  申索人對該土地享有的 權益的 性質, 如該申索人為分租承租人或 分租客, 則包括其業主的 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
        以及分租租契或 分租租賃的 細節;

   (d)  任何按揭的 細節, 包括尚欠的 本金以及承按人的 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

   (e)  如申索人已將該土地或 其任何部分出租, 每名租客的 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以及該項租契或 租賃的 細節;

   (f)  申索的 詳情, 顯示─

        (i)    申索款額;

        (ii)   該宗申索是根據附表1第I部那一項目提出的 ; 及

        (iii)  根據每一項目申索的 款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

(2) 局長須以書面確認收到根據第(1)款向他送達的 每宗申索和收到的 日期。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2000年第183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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