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水污染管制(排污設備)規例 - SECT 14
申索的送達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VI部
申索補償的 程序
(1) 聲稱有權根據本規例獲得補償的 人, 須向局長送達書面申索, 列明下述對其申索適用的 詳情─
(a) 申索人的 姓名或 名稱, 以及其供送達通知書用的 地址;
(b) 與該宗申索有關的 土地的 詳盡描述, 包括任何影響該土地的 契諾、 地役權、 權利或 限制;
(c) 申索人對該土地享有的 權益的 性質, 如該申索人為分租承租人或 分租客, 則包括其業主的 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
以及分租租契或 分租租賃的 細節;
(d) 任何按揭的 細節, 包括尚欠的 本金以及承按人的 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
(e) 如申索人已將該土地或 其任何部分出租, 每名租客的 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以及該項租契或 租賃的 細節;
(f) 申索的 詳情, 顯示─
(i) 申索款額;
(ii) 該宗申索是根據附表1第I部那一項目提出的 ; 及
(iii) 根據每一項目申索的 款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
(2) 局長須以書面確認收到根據第(1)款向他送達的 每宗申索和收到的 日期。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2000年第183號法律公告)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