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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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 - SCHEDULE 6
就訂明設施而規定的惰性建築廢物成分
尚未實施
[第3及23條]
1. 送交堆填區處置的每一建築廢物載量不得含有按重量計多於50%的惰性建築廢物。
2. 送交廢物轉運站處置的每一建築廢物載量可以含有但無需含有任何惰性建築廢物。
3. 送交篩選分類設施處置的每一建築廢物載量必須含有按重量計多於50%的惰性建築廢物。
4. 送交公眾填料接收設施處置的每一建築廢物載量必須完全由惰性建築廢物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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