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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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 - SECT 6
裁斷關於繳費帳戶的申請
(1) 署長可批准關於開立繳費帳戶的 申請或 拒絕該項申請。
(2) 在 下述情況下署長可拒絕申請—
(a) 該項申請並非妥當作出;
(b) 申請人就該項申請提供的 資料不正確或 具誤導性; 或
(c) 申請人已開立的 另一繳費帳戶中有尚欠的 訂明收費或 附加費。
(3) 署長須向申請人給予關於批准或 拒絕一項申請的 決定的 書面通知。 如署長拒絕該項申請, 他須在
該通知內包括一項陳述, 列明作出該項決定的 理 由。
(4) 署長可在 他認為適當的 條款的 規限下批准開立繳費帳戶的 申請。
(5) 在 不局限第(4)款的 情況下, 署長可施加—
(a) 任何若遭違反便會令署長可撤銷有關的 繳費帳戶的 基本條款; 及
(b) 任何為將建築廢物送交訂明設施處置而必須遵守的 使用條款, 包括要求帳戶戶主向署長繳付署長指明款額的
按金以作繳付任何訂明收費或 附加費的 保證的 條款。
(6) 署長可不時藉給予帳戶戶主書面通知而施加額外的 條款, 或 更改或 撤銷任何根據本條施加的 條款。
(7) 就繳費帳戶而提供予署長的 資料如有變更, 帳戶戶主須在 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書面形式將該項變更告知署長。
(8) 如繳費帳戶的 帳戶戶主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第(7)款或 任何就該帳戶施加的 基本條款, 則署長可撤銷該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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