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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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 - SECT 5
申請關於處置建築廢物的繳費帳戶
第3部
繳費帳戶及豁免繳費帳戶
(1) 任何人可藉以指明表格作出的 書面申請, 向署長申請開立繳費帳戶。
(2) 指明表格可規定該表格須—
(a) 按指明的 方法填寫;
(b) 包括或 附同指明的 資料或 文件; 或
(c) 以指明的 方式呈交。
(3) 署長可藉書面通知, 要求申請人在 該通知所指明的 合理時間內, 提供為使署長能夠裁斷有關申請而合理地需要的
進一步資料及文件。
(4) 如根據本條提供予署長的 資料在 對有關申請的 裁斷作出前有變更, 除非該項申請已被撤回, 否則申請人須在
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書面形式將 該項變更告知署長。
(5) 如本條中的 任何規定未獲遵守, 該項申請須視作並非妥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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