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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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 - SECT 21

署長給予的通知

(1) 由署長根據本規例給予或 發出予某人的 任何通知, 可以下列方式給予或 發出—

   (a)  面交該人; 或

   (b)  以郵遞方式寄往該人最後為署長所知的 地址。

(2) 如—

   (a)  通知是以圖文傳真、 電子郵件或 其他相類的 通訊方法傳送至該人最後為署長所知的 圖文傳真號碼或
        電子郵件地址而送交該人; 及

   (b)  透過所使用的 傳送方式而產生的 紀錄確立該通知已獲如此送交, 則該通知亦視為已根據本規例給予或 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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